如皋市发改委
索引号: 01422610-7/2023-00263
分类: 其他\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如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 皋营商办〔2023〕1号
成文日期: 2023-05-17
发布日期: 2023-05-1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如皋市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如皋市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 如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5-17 17:12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如皋市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工作制度》业经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皋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17日

如皋市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推动“如皋如意”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进一步建立高效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反映和诉求,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监督作用,根据《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营商环境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是由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营商办)按照一定程序和条件选聘,以兼职、自愿形式,义务履行监督、评价、建言献策等职责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人士。

第三条 监督员主要从企业管理人员,商会、协会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一线干部、群众代表,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社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新闻媒体工作者等领域产生,每届选聘30-50名。

第四条 监督员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服务如皋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工作大局,着重发挥对各涉企服务职能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收集反映市场主体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等作用,大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第二章 聘请、续聘、解聘

第五条 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过硬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道德修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组织领导;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客观公正,无不良社会记录,热心社会监督工作;

(三)自愿履行监督员职责,有较强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敢于依职实施监督;

(四)熟悉营商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举措,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相关知识储备,在各自领域有较强代表性,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热衷为企业服务;

(五)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相关监督评测活动。

第六条 曾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人员和正在接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人员,不得聘任为监督员。

第七条 监督员的选聘、续聘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发布选聘监督员的公告;

(二)采取个人自愿申报、单位推荐等方式产生;

(三)对自荐和推荐结果进行初审,并征求公安、法院、纪委监委、信用监管等部门的意见,拟定人选;

(四)研究确定监督员人选,组织监督员培训,由市营商办颁发聘书及监督员证,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五)监督员以义务形式参与监督工作,不享受任何报酬。监督员每届任期2年。因工作需要并征求本人同意,由市营商办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次。对聘任期满后未续聘的,监督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八条 监督员聘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由市营商办收回聘书、工作证:

(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监督员职责义务、缺席会议和活动2次以上的,每年以书面形式上报问题线索或提交意见建议少于3条的;

(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

(四)本人申请辞任监督员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情形的。

第三章 职责、权利、纪律

第九条 监督员职责:

(一)对企业开展访谈和调研,并将访谈调研有关营商环境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向市营商办反映;

(二)积极向市营商办提出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建议;

(三)配合市营商办做好调查问卷工作,客观公正填写营商环境调查问卷,按时提交;

(四)积极主动宣传我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自觉维护如皋市营商环境良好形象;

(五)完成市营商办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监督员的权利:

(一)发现损害营商环境行为,两人以上可开展初步核实调查工作;

(二)参加或列席营商环境有关调研、会议或活动,听取监督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有关情况的通报;

(三)对上报的问题线索、反映的意见建议,有权了解整改落实情况;

(四)开展营商环境调研、监督等工作,涉及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需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的,涉及单位应当予以支持(涉密文件除外)。

第十一条 监督员工作纪律:

(一)实行亮证监督,不得以监督员身份从事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以及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传播优化营商环境正能量;

(四)廉洁自律,主动接受企业、群众监督,禁止利用监督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干扰被监督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六)不得有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二条 市营商办负责对监督员工作的日常管理,并为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三条 市营商办负责对反映情况的办理工作,实时收集登记,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挂单销号管理。

第十四条 市营商办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监督员会议,收集相关信息、通报工作情况,总结经验,研究解决收集上来的问题和建议。

第十五条 市营商办负责监督员的考核评价工作,依据履职情况,评选优秀监督员。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监督员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实绩突出的监督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发现存在不适合监督员工作情形的,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如皋市营商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