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发改委
关于规范全市食盐市场秩序的通告
通 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食盐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食盐安全,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各级监管部门关于食盐专营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系列文件,结合如皋市食盐市场实际情况,通告如下:
1.本通告所称的食盐,是指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含肠衣加工用盐。
2.凡是在我市境内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的企业,自即日起,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报送至如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服务业科。
3.在我市开展跨省经营的,须在首次报送时提供食盐定点企业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复印件,以及经营方式说明、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等信息(加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印章)。
4.首次报送事项内容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向如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告知变更情况。联系电话:0513-87287702。
特此通告。
如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