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丁堰镇
中共丁堰镇委员会 丁堰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 丁堰镇 发布时间:2018-03-02 12:5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村(社区),镇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机关管理制度》已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制度自2018年1月份起执行,原制度予以废止。

   附:机关管理制度

中共如皋市丁堰镇委员会

如皋市丁堰镇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日


第一章  机关工作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党委政府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合理安排各项工作,杜绝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的现象。

   一、机关工作人员要仪表端庄,作风朴实,公正廉洁,恪尽职守,塑造良好的个人形象和机关形象。

   二、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三、上班时间内严格执行“如皋效能六制”。不准串岗、打游戏或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不准带小孩,不准干私活,如有违反,将按照《如皋市效能作风问责办法(试行)》规定给予纪律和经济处罚。

   四、单位组织的各种会议、集中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经主持会议或活动的领导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爱护公共财物,节约用电,对办公室内的电脑、桌椅等公共财物要珍惜,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后要关闭室内电源,节约用电。

   六、对交办的各项工作必须按时间要求认真完成,上级需要的各种报表、数据、总结材料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不得有误。

   七、参加市级部门以上会议的人员,会后要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会议精神,确保会议精神得以贯彻落实。

   八、机关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必须依法行政,为政清廉,办事公道正派,严禁吃请受贿,坚决抵制“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彻底转变机关工作作风。

   九、机关工作人员到村(社区)工作一律不在村(社区)就餐。

   十、严禁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合吸烟,机关内禁止游烟,发现一次罚50元,两次罚100元,罚款一律现金交付。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如有违反按照《如皋市效能作风问责办法(试行)》规定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

   十一、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因出差、开会以及下村(社区)等,要履行相关报告手续并与党政办提前联系,说明去向和时间,以便于党政办、督查办掌握情况。

十二、机关工作人员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遵守卫生制度,努力创建洁净、舒适的工作环境。各办公室要做到门窗洁净,物品放置有序,布局合理美观,墙壁顶棚无灰尘蛛网、地面无尘土杂物。

第二章  值班制度

一、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保持每天24小时不离岗,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确保电话畅通。

   二、值班实现AB角制度,确保24小时人员在岗,带班领导要牵头负责处理值班期间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同时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重大突发事件的动态进展情况,并科学有效落实上级领导有关指示安排。带班领导要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如发生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5分钟内向镇主要领导汇报,确保事发10分钟内以电话、传真形式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特别紧急重大的事件,必须立即向市相关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对突发事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三、值班人员要遵守值班纪律,处理日常事务,认真接待来访群众,并提供相关便民服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对重要事宜要及时向主要领导请示汇报,不得有误。

 五、夜间值班必须严守岗位,保证任何时间内不缺岗,维护机关大院的安全,处理好突发性事件。

 六、机关大院的安全保卫由镇联防中队负责,及时打开、关闭机关大院大门,外来人员及车辆不得随意入内,夜间和假期定期开展巡查,由党政办负责考核,督查办负责督查。

七、值班人员要按时断开大楼内一切不必要通电,杜绝浪费现象。

 八、值班人员要做好相互之间的交接班工作,对本值班时间段内的工作做好总结,未尽事宜交待明白,以防止工作前后的脱节和便于责任的澄清与区分。值班结束后,做好交接。

第三章  考勤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每天考勤制度,考勤由督查办负责。

   一、考勤实行签到制。机关工作人员上班后,先签到,超过规定时间不签到者为迟到,迟到三次记旷工一天,并按旷工处理。每天8:30以后由督查办将考勤情况报告给分管的领导,每月由镇督查办进行奖惩。

二、上班和值班时间如因工作需要确需下村(社区)或外出,除全镇统一行动安排之外,一律到一楼大厅签到处写明去向,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机关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工作需要时联系不上者有一次扣50元,关机或拒绝接听者扣100元,三次以上联系不上或耽误重要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负责考勤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任何人都不得给考勤人员出难题,凡发现考勤人员有徇私现象,将严肃追究其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五、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不定期查岗,抓好值班考勤制度的落实。

第四章  请销假制度

   机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纪律,按照管理权限请假,事后及时销假。

一、机关党政副职请假由党委主要领导审批;公务员、各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一天以上报镇主要领导审批;部门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三天以内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含三天)报镇主要领导审批。

二、请假期满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要以电话或委托他人的形式请假,并在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需要续假的要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三、职工公休假、探亲假及其它符合规定的休假,如产假等,由镇主要领导审批,按规定办理。

   四、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凭医院医生诊断证明申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

五、事假: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节假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申请。

1.凡因私事不能正常上班,写出书面请假条并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视作事假。

2.凡因紧急事情不能提前请假者,须先向分管领导及党政办请假,后依照请销假审批制度补假条。

六、年假:按市规定执行。

   七、处理办法:

   1.凡未经批准不到岗工作者,按旷工处理;

   2.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没办理请假手续以及假期期满未归,均应办理补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3.无故不上班者视为旷工。

   4.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公务接待制度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南通市及本市规定,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一、来客接待范围:一是招商引资的对象;二是来函或来电符合公务接待的对象。

   二、实行接待审批单和公务卡制度。食堂及饭店凭公务审批的规定接待,每月凭接待审批单及消费清单到财政所结账。  

三、来客招待中,实行六个不准:

   1.不准未经请示擅自接待,擅自接待的费用自理;

   2.不准擅自到酒店招待客人,来客原则上在镇机关食堂接待;

   3.不准擅自增加陪客人数;

   4.不准超标准接待和豪华接待,超标准部分,由接待人员自付;

5.不准用公款接待非工作关系的人员。

6.不准违反规定使用酒水。

第六章  会议制度

一、党委会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加强和改进镇党委工作,实现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1.指导思想。镇党委是全镇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各方面工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镇党委议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保中央、省、市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2.坚持原则。镇党委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镇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3.议事范围。

(1)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的具体意见、措施。

(2)研究部署党的建设,包括本级班子、村、企事业和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3)研究决定全镇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要求。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推荐、提名、任免、调整、调入调出及奖惩事项;研究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表彰等事项。

(5)研究审定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

(6)研究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对需要由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7)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8)研究审定困难党员、群众补助资金分配原则、福利待遇等问题。

(9)研究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材料。

(10)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11)其他需要党委研究的问题。

4.议事程序。

(1)会前准备。会议议题、内容和程序由党委书记确定,党委委员需要递交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书记汇报后确定。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讨论议程。

(2)讨论和表决。会议对讨论议题应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各党委委员允许有不同意见,但不能没有意见。书记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再表明自己的意见。因故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提出。

党委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重要问题需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

5.召开时间。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紧急问题需要即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6.镇党委会议由党委秘书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的议题、党委委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

二、党政联席会

1.会议安排。

   (1)会议时间:每周一次,原则上定为每周六上午召开,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2)参会人员:原则上为镇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会议的内容,必要时可以安排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3)会议召开:会议原则要求参会人员到齐的情况下方能召开。根据研究内容不同,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也可委托镇长召集主持,参会人员必须超过2/3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参加的人员,必须向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主持人向其通报有关会议情况和决议。

(4)会议由各条线汇报交流上周工作,部署下周工作;主要领导点评并布置下周工作重点,由办公室汇总形成表格,交由督查办进行督查。

(5)会议由办公室秘书记录,并存档备查。

   2.议题确定。

   (1)会议议题由书记、镇长共同研究确定。其他会议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以事先向书记或镇长提出,书记和镇长协商后确定。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

(2) 确定的议题及需要讨论的事项,原则上要提前1至2天通知参会人员,以便提前做好议事准备。会前,参会人员要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

3. 议事范围。

   (1)贯彻中央和上级精神的实施措施。

(2)研究我镇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及推进措施。

(3) 研究解决我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工程招投标工作。

   (4)研究讨论管理与考核、干部奖惩等方面的主要内容。

   (5)研究讨论干部进修学习、政策性津贴、工资改革等工作。

   (6)研究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及其他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内容。

4. 议事程序。

   (1)应由镇党委决定的事项,依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

(2)镇行政事项,依行政工作规则执行。

三、镇村全体干部大会

1.会议安排。

(1)会议时间: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2)参会人员:镇村全体干部。

2.会议议程。

(1)进行季度工作点评和季度工作部署。

(2)镇纪委随机安排部分镇村干部上台汇报交流工作,限时5分钟,以此检阅各条线、各部门、各村(社区)的工作效能。适时安排工作测评,测评结果与年终考核挂钩。

3.会议要求。

   (1)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重大问题。

   (2)凡经过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任何人无权更改。确因情况变化,需要更改的,必须重新开会讨论决定。

   (3)对通过的决定持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更改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并不得妄议。

(4)会议有关保密问题,以及涉及对当事人看法和决定的形成过程,决不允许外传,有违者,将向市纪委报告,请求追究责任。

(5)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自觉遵守会场纪律,不得看书、报、刊,不得玩手机,不得交头接耳,不得随便离开会场,必须将通讯工具调至静音或振动状态。

   (6)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切实履行镇党委谋大事、议大事、管大事的职责,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三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政策或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全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和政策,需经镇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2.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或重大调整,需经集体讨论审定。使用镇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重大项目储备计划,需经集体讨论决定。

3.干部的任免或提名、表彰和处分;下一级党组织的设置和组成,需经集体讨论决定。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制定和调整,年度重大工作计划和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安排,镇级财政年度收支预算、镇本级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新增1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必要行政程序后,由集体讨论决定。

5.镇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等;以及上述项目实施过程中超概算10%以上的调整事项,经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6.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议事程序。

7.“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严格遵循镇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除遇到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紧急情况下临时动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镇党委报告。其中,涉及政府事务的,先由政府会议审议,再报经集体讨论决定或审定。

8.镇党委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前要进行充分的决策咨询,会前将讨论事项告知班子所有成员,会议研究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在会前请假,如对会议内容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9.对意见分歧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重要人事任免、政策或项目安排等决策事项,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三、议事要求。

10.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负总责。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对分管领域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履行监督职责,必要时向党委会汇报执行和监督情况。镇人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镇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履行监督职责。镇政协工委依据民主协商程序对“三重一大”事项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11.镇党委会定期向党代会汇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接受党代会监督。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按要求专题报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尚未经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不得对外公布宣传。

12.镇党委组织对“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和随机巡查,检查情况向镇党委会报告。镇纪委对党委“三重一大”事项实行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情况提出意见。

13.对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规定,擅自启动重要政策或重大项目建设、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以及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执行、部分执行、变相执行的部门负责人,由镇纪委实施执纪问责,镇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的政策法规及上级党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本制度适用于镇机关所有部门、站所。

   2.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各分管领导对所分管部门的财务收支负有领导责任。

   3.建立会计机构,配置会计、出纳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度。

   4.建立会计、出纳账簿,进行记账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政府财政所负责对镇机关会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财务收支预算报告审批制度

(一)镇财政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1.政府运转类支出,如电费、水费、网络费、保洁费、话费、邮资、电脑耗材费等,财政审核后,经镇长审批后列支。

2.保障类支出,如工资、社保、民政、补助、车补、民生补贴、考核奖励等,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财政依据相关政策审核,镇长审批支出。

3.建设类支出,如工程投资、拆迁补偿、征地补偿、土地租金、规划费、评估费等,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财政依据招投标结果、合同协议、验收手续、审计结论等进行审核,所有建设类项目必须履行财政投资评审把关制度,经评审小组签字把关后方可组织招投标,镇长审批并报书记备案后支出。

4.其他个性类支出,如宣传费、公关费、咨询费、赞助费、慰问费、招待费等,财政审核,镇长审批。若单项业务超2万元须报书记同意,超过10万元须经集体讨论后列支。

次月10日前财政所向书记、镇长书面报告上月收支明细。

   (二)各部门必须根据部门工作需要编制全年财务收支预算,报财政所审核,经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执行。年初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即具有约束力。在预算执行中除下列情况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追加外,其余项目一律不得追加预算:

   1.中央、省、市、区出台重大政策;

   2.发生突发、应急事件,自然灾害等需要增加支出;

   3.属于年初已定用途和金额,尚未确定具体执行单位或项目处于前期准备阶段,需要按工程进度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逐步安排的项目资金;

   4.其他特殊事项支出。

   专项支出追加预算程序,由部门向财政所提出经费申请,财政所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按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办理。

   (三)各部门的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列入政府对各部门工作目标考核。财政所按月通报各部门经费开支情况,对超预算支出的部门进行预警控制。

   三、资金管理制度

   (一)本镇对本级财政预算内外所有资金实行财政所统一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归口管理办法。政府各部门收取的各项事业性收入都必须缴入财政所专户,财政所按预算内外资金性质分别核算和即时缴库,不得截留、坐支收入。严禁设置小金库和账外账。

   (二)财政所根据部门的资金收支计划调配资金,保证各部门的业务工作开支需要;对无计划、无批复的,财政所有权拒绝划拨款项。

   (三)严格现金管理,按国家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使用现金。对单位结算1000元以上的一律使用转帐支票结算,特殊情况需由镇长审批后支付。

   (四)出纳员库存现金限额2000元,如遇特殊情况超出限额的,应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资金安全。年终扎帐时,库存现金余额必须为零。

   (五)除经市财政局批准开设帐户外,不得公款私存。

   (六)专项专用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禁止将预算内资金转作预算外资金。

   (七)财政所及各部门一律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发放借款,不得以政府(部门)的名义及财产向外单位作借贷款抵押、担保,如有违反将对责任人及经办人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八)政府任何人员都不得以私人名义借用公款。因公或个人特殊原因的必须填写借款单,经镇长审批签字后执行。借款人必须按期结算或还款。公事借款必须在事后一周内办理报销(退款)结算,超出会计月核算期的借款一律作记帐处理,原则上前不清后不借,在借款签批时规定结算报销日期,便于加强监管。但借款时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费用报销制度

   (一)费用报销必须具备:票据合法合规,开支合理,手续齐全,写明费用开支事由及用途,财产物品应经验收人签字。票据在两张以上的同一经济业务事项应填写报销单,杜绝白条报帐行为。

   (二)由镇财政直接支出费用报销按以下程序办理: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据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签字→财政所长审核→报镇长签批,依规需向书记报告的或经集体研究决定的,由镇长签批后到财政所报帐。

   (三)财政所要对费用报销严格把关,主管会计必须对票据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

   (四)一般常规性办公用品由财政所统一购买,专人管理。各部门申请领用,不得单独报销办公费用。特殊的办公设备、器具的购置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属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应报市政府采购中心批准后办理;属专控物品的,必须办理控办手续后才能购买,否则不予以报销。

   (五)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理工程经党委政府集体研究确定后,按照相关规定需进行招投标的必须按照规定进行。

   (六)严禁私费公报,违者按报销金额加倍处罚。

   五、票据凭证管理制度

   (一)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由出纳员保管,领用签发支票必须经镇长或相关领导同意的开支事项才能办理;支票与印鉴分别由出纳员、会计分开保管,不得一人兼管。

   (二)支票使用后必须在十日内结账,如短期内不能结账的必须报领导批准。

   (三)收款收据统一由财政所专人管理,建立领用票据登记册,收据必须按规定使用范围使用,不得乱开票和乱收款,更不得为其他单位代开收据(村居合规合理的除外),收据用完后将存根交给财政所统一保管,上报核销。

   (四)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必须慎重保管,防止遗失,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财务会计资料按年度装册存档。对保管不善引起账、票丢失和不按规定归档的要追究财会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者严肃处理。

   (五)会计人员变动必须依法办理交接工作,不得将会计资料私自带走留存。

   六、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由单位出资建设或购置的建筑物、交通工具、专用设备、办公设备全部列入固定资产,必须妥善保管,由专人负责。财政所要建立好固定资产登记账簿,做好固定资产核算工作;要做好实物的保管、登记工作,对每项固定资产落实登记到人头并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损坏、遗失,视其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党委研究并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作调账处理。各部门要分别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固定资产保管人(或使用人)变更登记表》。

   七、办公物品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办公物品管理,为正常工作提供物质保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各类办公物品,按“所有权国家所有,使用权明确对象”的原则,由财政所统一购置、登记和管理。

(三)购置办公物品,由财政所统一负责。各部门需要添置或更换办公物品,办公设备更换采购前必须由财政所对原有设备核查把关,确定是否具有更换需要。大宗物品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财政所通过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日常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由财政所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规定程序采购。所有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由财政所登记造册,人员岗位调动不许另购置办公设备。

   (四)各部门需自行购买日常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所发生的费用,如果在有关业务专项经费中报支,则自行购买前要告知财政所。

   (五)坚持公物公用,任何办公用品不得挪作私用或转借他人使用;贵重办公物品要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如有损坏或丢失,保管人要负全部责任。

   (六)办公物品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完整无漏。

   (七)办公物品报废或使用人变换,财政所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贵重物品的报废,须经集体研究按程序报批,必要时要请有关部门作出鉴定。

   (八)工作人员工作变动,必须及时办理办公物品的移交手续。未办结者,不得开具工资转移介绍信。

第九章  公文处理、档案管理和印章管理制度

   一、公文的管理:机关公文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凡上级收送的文件、传真、文函、资料等,由党政办设专人负责签收,党政办的收文、拟办、分送要做到当日文当日清,不得延时误事。

   二、公文的签发:以镇党委、政府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类文件,由党政办核稿并编号后,分管领导传阅会签,最终由书记或镇长审批签发,各站所、室、办上报下发的综合性专业性文件由其所、站、室负责起草,分管领导审批签发,同时报书记或镇长审阅。各类规范性文件必须报法制办把关备案。

   三、公文的印制:对已签发的起草件,由党政办专人负责统一印制,会签文件及3份原件由党政办存档,其余交承办人。

   四、公文的传递:对领导签批传阅完毕后的上级来文及在外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会议文件,要及时交党政办登记存档。党政办分送公文时要履行签字手续。

   五、文件的存档:要加强公文管理,年终把本单位存留的文件及时交党政办立卷。确需留存的文件,站所部门只留存复印件,原文必须交党政办存档。组织人事档案由组织人事办负责建档管理。对本单位形成的文字材料,要收集齐全,分类存档。机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按规定记载机关大事记。

六、档案管理:加强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凡是协议合同类文书,除职能部门收存外,还应交党政办、财政所存档。因保存不当造成档案流失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机关职能部门也必须建立健全好部门档案,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七、印章管理:机关行政公章,要严格管理,并指定专人保管。对涉及人事、资金、规划、资产处置、土地出让或租赁等重要材料必须填写用章审批表,经条线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盖章;对其他一般性审批、报批或证明材料需经条线领导签字后方可盖章,没有签字不可盖章;对于办公室日常事务性、常规性材料用章,党政办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盖章。所有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评审资料、合同手续必须及时履行会签手续,超过一周后不得补签。所有用章都要进行记录和编号,以便查阅。如不经签批私自盖章后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经办人负责,若产生党委、政府的连带责任且后果严重的,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  机关学习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要努力加强政治、业务和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观念。

   二、对镇机关组织的集中学习,每个工作人员都按时参加,由党政办负责做好考勤记录。因公差不能参加学习的,向分管机关的领导请假;因私事不能参加学习的,由本人向书记请假。在学习过程中,机关人员集中精力,遵守秩序,不准随意出入。

   三、不论是集中学习,还是自学,每个月都要认真做好授课和自学笔记。每季要组织一次检查,对无笔记或应付者要提出批评或警告。

四、学习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要根据各自的学习收获,积极撰写心得体会。镇机关每年组织一次学习交流会,人人讲心得、谈体会,互相促进,共同提高,努力造就一支业务精通、政治过硬的干部队伍。

第十一章  谈话制度

本办法所称谈话活动是指镇党委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立足于抓早抓小、抓常抓长,根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由主要负责人亲自或委托他人,与有关对象包括同级领导班子成员、所管辖范围内的领导干部面对面进行交心谈心,及时通报情况、核实问题、咬耳扯袖,或者对其进行教育提醒、纠偏预警的具体活动。

谈话对象包括镇村全体干部。谈话方式包括:谈心谈话、任前谈话、提醒谈话、警示谈话、回访谈话。

一、谈心谈话。一般是由镇党委或组织部门,对镇村干部正常开展的谈话活动,重在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增进理解、化解心结,激发活力、促进团结。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

二、任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镇党委或纪委、组织部门对进行任前谈话,重在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要求,开展廉政教育、制度告诫和规范从政从业行为,既可以采取个别谈话,也可以进行集体谈话。

三、提醒谈话。提醒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在德、能、勤、绩、廉、法(安)、稳等方面可能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由镇纪委或组织部门向本人了解核查,进行提醒教育。

四、警示谈话。警示谈话重在预警、告诫领导干部不忘初心、履职尽责、遵规守纪、勤政廉政。警示谈话由镇纪委组织实施,可以由镇纪委主要负责人主谈,也可以委托监察助理谈话,或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

五、回访谈话。回访谈话重在了解被问责或处分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现实表现,旨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其转变认识、改正错误、避免再犯,放下包袱、积极工作、多作贡献。

六、纪律要求。在镇党委领导下,镇纪委、组织部门及各单位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将依规追究责任。谈话实施单位要对谈话内容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领导干部接受谈话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回避、隐瞒问题和编造、歪曲事实;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否则,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一、以上各项制度自2018年1月起执行。之前政府制定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二、以上各项制度如有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三、以上各项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未尽事宜,由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