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丁堰镇
如皋市丁堰镇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丁堰镇 发布时间:2024-01-03 15:18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皋办〔2020〕37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如皋市丁堰镇委员会、如皋市丁堰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党的建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决议和工作部署。加强党对辖区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健全完善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意识形态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统筹做好纪检、组织、宣传、统战等工作,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

(二)推进区域发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统筹制定并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国土空间等各项规划,落实辖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做好投资服务、项目建设、经济运行分析、营商环境优化、创新创业服务等工作,因地制宜发展区域特色经济。贯彻执行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推动镇、村(社区)高质量发展。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深化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树立健康文明新风尚。

(三)加强公共服务。组织实施辖区内各项公共服务。落实教体文化、科技人才、卫生健康、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优抚、残疾人保护等方面相关政策,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加强辖区内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积极构建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系。健全完善镇村两级为民服务体系,加强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

(四)实施综合管理。负责辖区内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统筹协调城乡建设管理、人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食品安全监管、自然资源管理、财政财务管理等工作。依法履行上级赋予的相关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动员辖区内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村(社区)民主法治建设,引导辖区内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组织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五)维护社会稳定。负责辖区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共安全等相关工作,保障辖区内公民和各类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行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加强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健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抓好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提高城乡居民的法治意识。

(六)领导基层自治。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建设,注重政治引领和能力建设,组织城乡居民和单位参与村(社区)建设和管理,健全完善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基层治理体系。负责镇、村(社区)的财务、审计及集体资产管理等工作。推进村(居)务公开。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丁堰镇党委、政府设9个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镇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综合协调镇党委、人大、政府日常工作;负责信息综合、文电处理、综合文稿、会务安排、印章管理、文书档案、机要保密、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镇域治理现代化指挥平台和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党群工作局(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党的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群团建设、招才引智等工作;负责宣传、统战、民族宗教、老干部、关心下一代等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政法和社会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社会稳定、平安法治和社会管理等工作;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系,指导促进村(社区)和谐建设;负责依法行政工作;协助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经济发展局。负责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强项目建设服务;统筹协调招商引资、工业经济、开放型经济、民营经济、三产服务业、园区建设、科技、金融、统计等工作;制定实施人才资源发展规划;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贯彻执行有关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负责财政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公共财政建设,强化对国有及集体资产的监管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建设局(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保护利用、村镇规划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乡一体化和乡村振兴建设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和监督检查权;协调配合市级相关执法机构开展联合执法;负责镇容镇貌、环境卫生和物业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消防、应急管理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退役军人服务站)。承担农村改革发展、乡村振兴和新农村建设工作;负责“三农”政策执行;负责扶贫工作;负责教体文化、卫生健康、食品安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优抚、绿化造林、残疾人保护等社会事业发展;负责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为民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政务服务日常管理工作,简化工作流程,规范便民服务,负责镇政府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负责镇、村(社区)两级便民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立丁堰镇人大、纪检、工会、共青团、妇联、人民武装等组织。建立基层政协联络工作机制,日常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承担。

丁堰镇司法所机构设置及管理体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丁堰镇行政编制52名(含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行政编制7名,司法所政法专项行政编制3名)。设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2名(其中1名由镇长兼任);人大主席1名;镇长1名,副镇长(人大副主席)5名。按有关规定配备纪委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政法委员、人武部长各1名。

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3名,其中局长(主任)9名,副局长(副主任)14名(其中党群工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1名副局长分别兼任党建工作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办公室、退役军人服务站主任<局长>,为正股职级;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1名副局长兼任总预算会计,为正股职级)。

另设人大秘书1名,纪委副书记1名,组织员1名、宣传干事1名,统战干事1名,政法干事1名、工会副主席1名,团委书记1名,妇联副主席1名,人武部副部长1名,残联理事长1名,司法所所长1名,均为正股职级;镇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专职副主任1名,生态环境办公室副主任1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1名,人武干事1名,司法所副所长1名,均为副股职级。

第五条 丁堰镇综合服务中心为镇属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相当股级建制,核定事业编制46名,主任由镇机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兼任。该中心不实际运行,人员实行统筹使用、分类管理。

第六条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