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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66245246/2019-00076 文号: 皋高新发〔2019〕20号〔〕号
信息来源: 高新区(城南街道) 生成日期: 2019年09月15日
生效日期: 2019-09-0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如皋高新区(城南街道)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主题: 附件:

关于印发《如皋高新区(城南街道)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如皋高新区(城南街道)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部门和单位:

为坚决遏制火灾多发势头,大力压降火灾风险,切实做好新中国成立70周年周年大庆消防安保工作,确保全区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皋高新区(城南街道)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如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9月7日

如皋高新区(城南街道)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治理行动方案

为深入汲取“9.5”如皋市华地服饰大卖场火灾事故教训,全面抓好全区消防安全,坚决遏制火灾多发势头,大力压降火灾风险,切实做好新中国成立70周年周年大庆消防安保工作,确保全区火灾形势持续稳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治理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集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深入排查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采取单位自查、行业抽查、政府督查等方式,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严惩一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关闭取缔一批严重违法违规和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单位,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

二、整治时间

2019年9月7日——2019年10月10日

三、整治范围

商场市场、“多合一”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公共娱乐场所、群租房、宾馆饭店、高层建筑、养老院、施工工地、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医院、儿童活动场所、文物古建筑等13类重点场所。

四、整治重点

针对十三类场所普遍存在的平面布置不符合要求、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防火分隔不到位、疏散通道不畅通、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设施损坏停用、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重点岗位人员责任不落实、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以及宣传教育培训不深入等10类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结合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要求,对照前期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十三类场所消防安全自查检查要点〉的通知》(详见附件1),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切实解决突出问题、消除火灾隐患。

五、职责分工

(一)村(社区)委(居)会职责。各村(社区)负责组织对辖区十三类场所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指导社会单位加强消防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部门职责。

1.派出所:加强对监管职责范围内消防重点单位、公共集聚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高层建筑监管,督促、指导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强化消防安全巡查治理。另外,深入推进群租房排查治理,劝退租赁人,清理一批隐患,遏制群死群伤事故。

2.教育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幼儿园以及校外培训机构、儿童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抽查,督促场所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广大儿童、学生安全。

3.社会事业局:督促指导养老院加强“人防、技防、物防”措施落实,全面排查场所内安全隐患,确保整治到位。

4.规划建设局、工程管理办公室、经济运行服务与统计办公室:依据分工做好各自负责监管施工工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建立火灾防范机制,增强巡查力度,遏制施工工地火灾事故发生。

5.文化站:对公共娱乐场所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落实电气类等各方面火灾事故防控。

6.卫生所:加大对医疗机构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职责,维护更新消防设施,确保运作正常。

7.服务业办公室:落实对商场、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监管,排查场所设施运作、消防通道等情况,切实治理清除安全隐患。

8.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对监管的商贸市场进行排查治理,推进市场排查治理消防习惯性违法行为,加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力度,净化市场环境。

9.城管中队:排查指导高层商品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物业管理单位落实安全巡查、常态化维护消防设施等工作。

10.供电所:排查十三类场所电气线路安全,对老化线路、不符合标准规范线路及时整治。

11.“多合一”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高层建筑,结合各部门行业系统监督管理工作同步推进排查治理任务。

(三)消防救援机构责任。负责排查整治的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技术指导、业务培训以及情况汇总等工作,加强对监管职责范围内及无行业主管部门场所的监管。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0日前)。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计划,明确职责分工,细化任务措施。通过召开会议、发布通告等形式,动员行业系统内单位参与专项整治工作。

(二)自查自改阶段(9月10日至17日)。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督促十三类场所按照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和本方案要求,对照自查检查要点,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并填写自查承诺表(详见附件2),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派出所备案。

(三)部门检查阶段(9月18日至24日)。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分地区、分行业对十三类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对象数低于20家(含20家)的,要求全覆盖;检查对象超过20家的,检查数不得低于20家,并根据检查情况填写《消防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登记表》(详见附件3),全面掌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排查期间,要同步推广落实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简易喷淋、独立烟感报警器等技术防范安装,做到边查边改,边改边防,逐项消除隐患,加强火灾防范,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四)督查总结阶段(9月25日至30日)。对照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报送检查登记表,派出所牵头抽查十三类场所排查治理情况,每个行业系统抽查率约5%—10%。

(五)巩固提升阶段(10月1日至10月10日)。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要开展隐患治理“回头看”,确保排查到的隐患全部整治到位。同时,要认真总结,固化经验,健全行业系统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提升火灾防范水平。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清当前消防安全严峻复杂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坚决打消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汲取国内各火灾事故教训,按照工作部署要求,以高强态势深入推进各行业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科学谋划,迅速开展排查行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专项执法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立即组织行动起来,认真梳理本地区、本行业火灾风险,明确责任分工和排查要点,落实定期会商、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等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避免出现检查工作中的形式主义,确保执法检查扎扎实实、落到实处。

(三)严格问责,确保排查行动取得实效。对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该停业的必须停业;凡经停业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不解决问题决不收兵。对于抽查发现工作落实不到位等失职、渎职现象,将严格按照《江苏省消防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和第三十六条“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关单位人员追责、问责。

各村(社区)及各有关部门动员部署情况以及行业系统单位底册(详见附件4),请于9月10日前报送至派出所,并于9月18日前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承诺书》收集到位;9月25日前,报送《消防安全自查承诺书》以及《消防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登记表》、工作开展情况;10月1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联系人:刘荣飞,电话:13626291175。

附件:

1.《十三类场所消防安全自查检查要点》

2.消防安全自查承诺书

3.消防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登记表

4.如皋市行业系统单位名单底册

附表1:

宾馆饭店消防安全自查检查要点

类别

检查要点

检查情况

消防

行政

许可

1、应当依法通过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总平面

布局

1、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消防车道的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且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m。

3、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不得在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上违章搭建临时性建筑。

4、建筑周边应有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不得埋压室外消火栓。

平面

布置

1、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宾馆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设置在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

3、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3)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4、冷库采用泡沫塑料作为内绝热层时,绝热层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且绝热层的表面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

5、不得破坏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等防火、防烟分隔设施,不得在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

6、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应使用防火材料填充或封堵严实。

7、不得在饭店的经营场所内留人住宿。

安全

疏散

1、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2、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宾馆,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单、多层为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单、多层为22m)。当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以增加25%。

3、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4、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5、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6、经常有人员通行处的防火门宜设置为常开式防火门;楼梯间、管道井及其他部位的防火门应保持常闭状态。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7、疏散走道、楼梯间、前室以及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相关设备用房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8、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沿疏散走道应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9、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0、在客房或包间内明显位置张贴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11、门窗上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及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12、营业时应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不得堵塞、占用、封闭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前室等。

13、不得在建筑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室内其他地方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不得从室内飞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消防

设施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和体积大于5000m3的其他单多层建筑民用建筑的宾馆饭店,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和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宾馆、饭店,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旅馆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和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5、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并宜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6、消火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控制柜的控制开关应设置在自动状态。

7、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重点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提示标识。

8、消防设施、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拆除、停用。

消防

控制室

1、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并接入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

2、布置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且应持证上岗。

4、消防控制室应设有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并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按规定填写记录相关内容。

装修

装饰

1、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满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的规定,不得采用软包、高分子材料等火灾时产生有毒烟气的装修材料。

2、装修、装饰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不得影响原有的防火分隔,不得妨碍原有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3、外墙、隔墙、吊顶、屋面等严禁采用泡沫夹心彩钢板材料。

消防

安全

责任

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2、建立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工作任务。

3、实行租赁时,宾馆饭店应与产权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出租方、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所在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日常

消防

安全

管理

1、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2、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消防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3、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4、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油烟管道每季度应至少清洗一次。

5、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组织一次防火巡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并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停业整改。

6、每月检验维修一次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7、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等知识。

8、利用宣传栏、LED屏、广播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开展警示教育。宾馆房间电视每次开机时应播放消防安全提示视频,床头或房内其他醒目位置应摆放消防安全提示卡或手册。

9、根据建筑规模、员工人数、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设置的程序和措施应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确定的人员应明确职责任务、熟悉预案内容、掌握应急处置程序;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完善预案内容,演练记录留档备存。

10、按照标准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器材配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或政府专职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

消防

安全

重点

单位

管理

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以及就餐位在300座以上或就餐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应当经过专门消防培训。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按照标准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备注

1、此表仅作为检查和组织培训参考使用。

2、宾馆饭店消防安全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儿童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自查检查要点

类别

检查要点

总平面

布局

1、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消防车道的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且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m。

3、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不得在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上违章搭建临时性建筑。

4、建筑周边应有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不得埋压室外消火栓。

平面

布置

1、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2、儿童活动场所不应与汽车库共用楼梯间。

3、设置厨房的场所,应采用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4、不得破坏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等防火、防烟分隔设施,不得在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

5、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应使用防火材料填充或封堵严实。

6、场所实际使用功能、平面布置应与原设计功能一致,不得擅自改变。

安全

疏散

1、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2、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5m;位于袋型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0m,当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以增加25%。

3、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4、疏散走道、楼梯间、前室以及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相关设备用房应设置应急照明。

5、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沿疏散走道应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6、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不得堵塞、占用、封闭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

7、外墙门窗上不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8、不得在建筑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室内其他地方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不得从室内飞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消防

设施

1、设置在高层公共建筑内和体积大于5000m3的单、多层民用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大中型幼儿园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和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4、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控制柜的控制开关应设置在自动状态。

5、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重点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提示标识。

6、消防设施、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拆除、停用。

消防

控制室

1、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并接入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

2、布置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且应持证上岗。

4、消防控制室应设有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并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按规定填写记录相关内容。

装修

装饰

1、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满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不得采用软包、高分子材料等火灾时产生有毒烟气的装修材料。

2、装修、装饰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不得影响原有的防火分隔,不得妨碍原有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3、建筑外墙、隔墙、吊顶、屋面等严禁采用泡沫夹心彩钢板材料。

消防

安全

责任

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2、建立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工作任务。

3、实行租赁时,儿童活动场所应与产权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出租方、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所在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日常

消防

安全

管理

1、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2、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消防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3、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4、不得违规存放汽油、松香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5、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油烟管道每季度应至少清洗一次。

6、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组织一次防火巡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营业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的电源,并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停业整改。

7、每月检验维修一次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8、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等知识。

9、利用宣传栏、LED屏、广播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开展警示教育。

10、根据建筑规模、员工人数、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设置的程序和措施应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确定的人员应明确职责任务、熟悉预案内容、掌握应急处置程序;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完善预案内容,演练记录留档备存。

11、按照标准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器材配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或政府专职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

备注

1、此表仅作为检查和组织培训参考使用。

2、儿童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校外儿童培训机构应参照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要求执行。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自查检查要点

类别

检查要点

总平面

布局

1、一、二级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一、二级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

2、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且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m。

3、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

4、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5、高层建筑不得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时应尽快修复,确保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

6、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不得在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等部位违章搭建临时性建筑。

7、建筑周边应有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不得埋压室外消火栓。

平面

布置

1、设有儿童活动场所或电影院的,应与其他区域有完整的防火分隔并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儿童活动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地上四层以上楼层。

2、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宜设置在建筑高度大于32m的楼层,不应设置在建筑高度大于54m的楼层,并应与其他场所进行严格的防火分隔。

3、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3)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4、不得破坏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等防火、防烟分隔设施,不得在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

5、设置厨房的场所,应采用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6、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应使用防火材料填充或封堵严实。不得在管道井、电缆井内堆放杂物。

安全

疏散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2、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应根据高层建筑内的具体业态性质进行计算和确定。

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4、经常有人员通行处的防火门应设置为常开式防火门;楼梯间、管道井及其他部位的防火门应保持常闭状态。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5、疏散走道、楼梯间、前室以及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相关设备用房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6、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沿疏散走道应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7、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8、在每层明显位置张贴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9、应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不得堵塞、占用、封闭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前室等。

10、外墙门窗上不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11、不得在建筑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室内其他地方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不得从室内飞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12、设有避难层的高层建筑,不得擅自改变避难层(间)用途,避难区内不得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包覆管道。

消防

设施

1、高层公共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下列高层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3、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和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和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5、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控制柜的控制开关应设置在自动状态。

6、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重点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提示标识。

7、消防设施、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拆除、停用。

消防

控制室

1、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并接入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

2、布置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且应持证上岗。

4、消防控制室应设有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并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按规定填写记录相关内容。

装修

装饰

1、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满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不得采用软包、高分子材料等火灾时产生有毒烟气的装修材料。

2、装修、装饰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不得影响原有的防火分隔,不得妨碍原有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3、建筑外墙、隔墙、吊顶、屋面等严禁采用泡沫夹心彩钢板材料。

消防

安全

责任

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2、建立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工作任务。

3、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设计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同一高层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确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统一管理机构)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日常

消防

安全

管理

统一管理机构在管理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2、制定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消防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3、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4、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不得存放超过500克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物品或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5、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油烟管道每季度应至少清洗一次。

6、每天至少组织一次防火巡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停业整改。

7、督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发现的专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灾隐患及时要求整改。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8、每月检验维修一次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9、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等知识。

10、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社区网络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开展警示教育。

11、根据建筑规模、人数、使用性质等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设置的程序和措施应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确定的人员应明确职责任务、熟悉预案内容、掌握应急处置程序;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完善预案内容,演练记录留档备存。

12、按照标准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器材配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或政府专职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

消防

安全

重点

单位

管理

高层公共建筑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统一管理机构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应当经过专门消防培训。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按照标准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备注

1、此表仅作为检查和组织培训参考使用。

2、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自查检查要点

类别

检查要点

消防

行政

许可

1、应当依法通过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总平面

布局

1、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消防车道的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且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m。

3、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不得在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上违章搭建临时性建筑。

4、建筑周边应有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不得埋压室外消火栓。

平面

布置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3、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6、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设置厨房的场所,应采用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设置在高层建筑或地下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8、不得破坏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等防火、防烟分隔设施,不得在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

9、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应使用防火材料填充或封堵严实。

10、实际使用功能、平面布置应与原设计功能一致,不得擅自改变。

安全

疏散

1、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可设置一个疏散门,其他厅、室的疏散门均不应少于2个。

2、设置在一类高层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建筑内时,应采用防烟楼梯间;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3、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5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当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4、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5、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6、经常有人员通行处的防火门应设置为常开式防火门;楼梯间、管道井及其他部位的防火门应保持常闭状态。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7、疏散走道、楼梯间、前室以及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相关设备用房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8、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9、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0、在包房明显位置张贴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11、外墙门窗上不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12、营业时应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不得堵塞、占用、封闭安全出口、疏散走道。

13、不得在建筑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室内其他地方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不得从室内飞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消防

设施

1、高层公共建筑和体积大于5000m3的其他单、多层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4、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5、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控制柜的控制开关应设置在自动状态。

6、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重点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提示标识。

7、消防设施、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拆除、停用。

消防

控制室

1、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场所,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并接入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

2、布置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且应持证上岗。

4、消防控制室应设有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并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按规定填写记录相关内容。

装修

装饰

1、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满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不得采用软包、高分子材料等火灾时产生有毒烟气的装修材料。

2、建筑内部装修、装饰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不得影响原有的防火分隔,不得妨碍原有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3、建筑外墙、隔墙、吊顶、屋面等严禁采用泡沫夹心彩钢板材料。

4、疏散走道两侧、顶部和安全出口附近不应大面积设置镜面等误导人员疏散的装修材料。

消防

安全

责任

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2、建立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工作任务。

3、实行租赁时,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应与产权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出租方、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所在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日常

消防

安全

管理

1、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2、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消防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3、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4、不得违规存放汽油、松香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5、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油烟管道每季度应至少清洗一次。

6、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组织一次防火巡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并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停业整改。

7、每月检验维修一次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8、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等知识。

9、利用宣传栏、LED屏、广播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开展警示教育。卡拉OK厅、电影院应当在开机视频中和电影放映前播放消防宣传片。

10、根据建筑规模、员工人数、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设置的程序和措施应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确定的人员应明确职责任务、熟悉预案内容、掌握应急处置程序;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完善预案内容,演练记录留档备存。

11、按照标准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器材配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或政府专职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

消防

安全

重点

单位

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应当经过专门消防培训。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按照标准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备注

1、本要点所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主要为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足浴等场所,影剧院、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以及保龄球馆、旱冰场等其他公共娱乐场所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关于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

2、此表仅作为检查和组织培训参考使用。

3、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自查检查要点

类别

检查要点

总平面

布局

1、洁净厂房、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消防车道的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且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m。

4、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不得在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上违章搭建临时性建筑。

5、建筑周边应有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不得埋压室外消火栓。

平面

布置

1、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仓库内。

3、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洁净厂房的洁净室的顶棚和隔墙应为不燃材料(包括夹芯材料)。

6、同一防火分区内的洁净生产与一般生产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厂房内设置仓库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7、实际使用功能、平面布置应与原设计功能一致,不得擅自改变。

8、不得破坏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等防火、防烟分隔设施,不得在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

9、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应使用防火材料填充或封堵严实。

安全

疏散

1、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且应符合规范要求。

2、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

3、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 人的高层厂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高层仓库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4、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5、楼梯间、管道井及其他部位的防火门应保持常闭状态。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6、疏散走道、楼梯间、前室以及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相关设备用房应设置应急照明。

7、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沿疏散走道应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8、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9、门窗上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及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10、生产经营期间时应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不得堵塞、占用、封闭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前室等。

11、不得在建筑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室内其他地方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不得从室内飞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消防

设施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高层乙、丙类厂房;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非高架冷库;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 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6、消火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控制柜的控制开关应设置在自动状态。

7、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重点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提示标识。

8、消防设施、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拆除、停用。

消防

控制室

1、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场所,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2、布置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且应持证上岗。

4、消防控制室应设有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并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按规定填写记录相关内容。

装修

装饰

1、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满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不得采用软包、高分子材料等火灾时产生有毒烟气的装修材料。

2、装修、装饰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不得影响原有的防火分隔,不得妨碍原有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3、建筑外墙、隔墙、吊顶、屋面等严禁采用泡沫夹心彩钢板材料。

消防

安全

责任

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2、建立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工作任务。

3、实行租赁时,劳动密集型企业应与产权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出租方、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所在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日常

消防

安全

管理

1、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2、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消防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3、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4、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油烟管道每季度应至少清洗一次。

5、生产期间每2小时至少组织一次防火巡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停业整改。

6、每月检验维修一次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7、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等知识。

8、利用宣传栏、LED屏、广播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开展警示教育。

9、根据建筑规模、员工人数、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设置的程序和措施应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确定的人员应明确职责任务、熟悉预案内容、掌握应急处置程序;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完善预案内容,演练记录留档备存。

10、按照标准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器材配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或政府专职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

消防

安全

重点

单位

管理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应当经过专门消防培训。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按照标准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备注

1、本要点所指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纺织、玩具、电子、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含员工集体宿舍)。

2、此表仅作为检查和组织培训参考使用。

3、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老年人照料设施消防安全自查检查要点

类别

检查要点

总平面

布局

1、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消防车道的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且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m。

3、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不得在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上等部位违章搭建临时性建筑。

4、建筑周边应有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不得埋压室外消火栓。

平面

布置

1、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

2、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宜设置在建筑高度大于32m的楼层,不应设置在建筑高度大于54m的楼层。

3、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4、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5、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6、设置厨房的场所,应采用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7、不得破坏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等防火、防烟分隔设施,不得在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

8、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应使用防火材料填充或封堵严实。

安全

疏散

1、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2、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3、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4、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要辅助用于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5、老年人照料设施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时,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应设置两个疏散门。

6、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5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0米。当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以增加25%。

7、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8、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 m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

9、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10、疏散走道、楼梯间、前室以及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相关设备用房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11、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沿疏散走道应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12、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3、楼梯间、管道井及其他部位的防火门应保持常闭状态。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14、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不得堵塞、占用、封闭安全出口、疏散走道。

15、不得在建筑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室内其他地方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不得从室内飞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16、外墙门窗上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及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消防

设施

1、老年人照料设施所在建筑体积大于5000 m3的,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3、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和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5、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泵、消防水泡泵、防排烟风机控制柜的控制开关应设置在自动状态。

6、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7、对2015年5月1日前通过消防设计审核且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

8、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重点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提示标识。

9、消防设施、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拆除、停用。

消防

控制室

1、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并接入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

2、布置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且应持证上岗。

4、消防控制室应设有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并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按规定填写记录相关内容。

装修

装饰

1、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满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不得采用软包、高分子材料等火灾时产生有毒烟气的装修材料。

2、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不得影响原有的防火分隔,不得妨碍原有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3、建筑外墙、隔墙、吊顶、屋面等严禁采用泡沫夹心彩钢板材料。

消防

安全

责任

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2、建立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工作任务。

3、实行租赁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与产权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出租方、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所在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日常

消防

安全

管理

1、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2、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消防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3、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4、严禁违规存放汽油、松香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5、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油烟管道每季度应至少清洗一次。

6、安排专人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组织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两次,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停业整改。

7、每月检验维修一次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8、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等知识。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

9、利用宣传栏、LED屏、广播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开展警示教育。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提醒其注意消防安全,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用明火。

10、对特殊服务对象制定专门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并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定期组织演练并及时修改完善预案。除组织有自理能力的服务对象有序疏散外,对无自理能力或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应当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于疏散的地点,并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11、按照标准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器材配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或政府专职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老年照料设施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应当经过专门消防培训。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按照标准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备注

1、本要点所称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2、此表仅作为检查和组织培训参考使用。

3、老年人照料设施消防安全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群租房消防安全自查检查要点

类别

检查要点

平面

布置、

防火

分隔

1、居住出租房屋不得设置在地下建筑、木结构建筑、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建筑、储存易燃易爆危化品场所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允许设置居住出租房的建筑内。

2、与生产、储存、经营非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并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

3、居住出租房屋原自然间不得分隔,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供人员居住。

4、居住出租房的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

5、电动车应集中停放和充电,不具备单独设置停放点条件的,可以设置在独立房间内,与其他部位采用实体墙分隔并设置乙级防火门,并应配备移动式灭火器或自动灭火系统。集中停放和充电点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

6、群租房密集区的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不得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安全

疏散

1、应当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元,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地方出租房屋规范性文件有具体规定或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4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2、层数为3层以上的建筑作为出租房使用,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处理的室内金属楼梯,应设置为封闭楼梯间,疏散楼梯宜通向屋顶平台。

3、居住人数超过50人且建筑层数超过3层时,应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当采用室外楼梯时,扶手高度不小于1.1米,倾斜角度不大于45度。

4、公共走道和疏散楼梯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长度超过20m的室内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5、设置在多层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的公共疏散走道应满足自然采光通风的要求,开窗形式便于火灾扑救及人员逃生,窗口净面积不小于1㎡。出租房各居室宜均设置外窗。

6、居住出租房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消防

设施

1、用于居住出租的建筑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技术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对建筑体积超过5000 m3的,应在生活给水管道上设置DN20的软管,并保证一股水流能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2、居住出租房应按照每个自然间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选用3公斤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易于取用的部位。

3、群租房屋所属建筑内原设有自动喷水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将系统延伸至群租房屋每个自然间内。未设置上述系统的,应在群租房屋每个自然间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探测器应具有声或声光报警功能);对于出租房屋含3个以上自然间,或未分隔自然间且居住人数超过6人的,应在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电动车集中停放区域、公共疏散走道等公共部位及每个自然间内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4、居住出租房应当按每人一套的标准配备口罩、报警哨和手电筒等装备,鼓励配置防烟面罩及其他逃生防护装备。

5、设置在3层以上且仅有一部疏散楼梯的群租房,应在公共区域至少设置一部逃生软梯或缓降器。确有困难的,3层以上设有外窗的居室应配备逃生绳并有利于固定的设施。

防火

措施

1、居住房间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灶具,不应使用、存放甲、乙类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等化学危险品。

2、使用明火的厨房应满足下列条件:与建筑内其他部位采用实体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应安装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且满足自然通风条件。不具备通风条件时,应增设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联动的防爆型机械排烟设备。应选用带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燃气灶具连接胶管应规范安装并定期更换。

3、电气线路应设置具备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漏电)保护功能的装置,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4、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气线路敷设应当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PVC阻燃套管保护。

5、不得私自、违规拉接电气线路,不得使用不合格和破损的开关、电线、灯头、插座等电气产品,空调、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应设专用电源插座,灯具等散热电气设备不得紧贴可燃物。

消防

安全

管理

1、居住房屋出租实行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2、出租人、承租人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或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居住人数超过100人的群租房,出租人应确定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3、出租人是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出租房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监督、制止承租人影响房屋消防安全的行为。

4、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擅自转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应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5、在明显位置张贴出租房消防安全提示、出(承)租人消防安全职责及疏散通道示意图。

6、群租房密集区域应设置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器材配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或政府专职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

备注

1、此表仅作为检查和组织培训参考使用。

2、群租房消防安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自查检查要点

类别

检查要点

检查情况

总平面

布局

1、建筑周边消防车道、防火间距等部位不应存在违章搭建。

2、建筑周边应有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

平面

布置

1、“三合一”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1)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2)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3)厂房和仓库;

(4)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5)地下建筑。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合一”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1)“三合一”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2)“三合一”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3)“三合一”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3、除第2条以外的其他“三合一”场所,当执行第2条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2)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三合一”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3)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4、住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

5、两个“三合一”场所之间或者“三合一”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0h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安全

疏散

1、“三合一”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2、“三合一”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3、“三合一”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4、“三合一”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宜设置逃生梯、逃生绳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5、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m,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

6、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不得堵塞、占用、封闭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

7、不得在建筑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室内其他地方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不得从室内飞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消防

设施

1、“三合一”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的规定。

2、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三合一”场所,当执行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3、“三合一”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的规定。

4、“三合一”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和GB20517的规定。

5、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

6、设置非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

7、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的15db,且应确保住宿部分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

8、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定期更换电池。

9、“三合一”场所集中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应小于200m3

10、消防设施、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拆除、停用。

消防

控制室

1、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三合一”场所,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并应接入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

2、消防控制室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且应持证上岗。设置区域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4、消防控制室应设有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并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按规定填写记录相关内容。

用火

用电

用气

管理

1、“三合一”场所除厨房外,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2、“三合一”场所的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其他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应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2)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3)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均应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

3、“三合一”场所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应超负荷使用;

(2)不应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3)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使用后应采取拔出电源插销等切断电源的措施;

(4)用电设备长时间使用时,应观察设备、器具的温度,及时冷却降温;

(5)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应限制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

4、建筑内的照明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2)使用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白炽灯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3)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超过60W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上。

5、电气线路、插座不应敷设在可燃材料(泡沫夹心板、木板等)上。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时,应采取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等防火保护措施。

6、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油烟管道每季度应至少清洗一次。

装修

装饰

1、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满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不得采用软包、高分子材料等火灾时产生有毒烟气的装修材料。

2、外墙、隔墙、吊顶、屋面等严禁采用泡沫夹心彩钢板材料。

消防

安全

管理

1、“三合一”场所的业主或生产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2、实行租赁时,“三合一”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出租方、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3、所在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4、确定巡查人员每日开展巡查,每月开展防火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以及用火用电用气、可燃物等安全情况,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停业整改。

5、每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等知识。

6、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人员职责以及报警、组织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等处置程序,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完善预案内容,演练记录留档备存。

备注

1、本要点“三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2、此表仅作为检查和组织培训参考使用。

3、“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应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 703-2007等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自查检查要点

类别

检查要点

消防

行政

许可

1、应当依法通过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总平面

布局

1、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消防车道的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且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m。

3、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不得在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等部位违章搭建临时性建筑。

4、建筑周边应有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不得埋压室外消火栓。

平面

布置

1、场所实际使用功能、平面布置应与原设计功能一致,不得擅自改变。

2、天井、下沉广场、室外通道等部位不得擅自增设封闭顶盖。

3、不得设置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

4、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

5、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6、与住宅合建时,应进行严格的防火分隔,并应各自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7、设置餐饮或厨房的场所,应采用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8、设有儿童活动场所或电影院的,应与其他区域有完整的防火分隔并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儿童活动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

9、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应使用防火材料填充或封堵严实。

10、不得破坏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等防火、防烟分隔设施,不得在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

11、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留人住宿。

安全

疏散

1、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2、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3、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多层建筑不应大于22m,高层建筑不应大于20m。当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4、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5、经常有人员通行处的防火门应设置为常开式防火门;楼梯间、管道井及其他部位的防火门应保持常闭状态。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6、疏散走道、楼梯间、前室以及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相关设备用房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7、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沿疏散走道应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8、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9、营业时应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不得堵塞、占用、封闭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前室等。

10、门窗上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及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11、不得在建筑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室内其他地方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不得从室内飞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消防

设施

1、高层商业建筑和体积大于5000m3的单、多层商业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 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商业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设置在商场内部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4、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控制柜的控制开关应设置在自动状态。

5、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重点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提示标识。

6、消防设施、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拆除、停用。

消防

控制室

1、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场所,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并接入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

2、布置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且应持证上岗。

4、消防控制室应设有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并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按规定填写记录相关内容。

装修

装饰

1、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满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不得采用软包、高分子材料等火灾时产生有毒烟气的装修材料。

2、装修、装饰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不得影响原有的防火分隔,不得妨碍原有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3、建筑外墙、隔墙、吊顶、屋面等严禁采用泡沫夹心彩钢板材料。

下沉式广场

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2

2、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

3、确需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大型

商业

综合体

1、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

(3)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 m2

(4)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5)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6)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7)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8)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10)步行街两侧的主力店应采用防火墙与步行街之间进行分隔,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允许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2、严禁使用侧向或水平封闭式及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当具备火灾时依靠自重下降自动封闭开口的功能。建筑外墙设置外装饰面或幕墙时,其空腔部位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电影院与其他区域应有完整的防火分隔并应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设置,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3、灭火救援窗应直通建筑内的公共区域或走道;在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同时,在建筑外墙上仍需设置一定数量用于排除火灾烟热的固定窗;鼓励面积较大的地下商业建筑设置有利于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下沉式广场。

4、各区域管理部门必须与消防控制室建立畅通的信息联系,确保一旦发生火警,能够及时确认、处置和组织疏散。有顶棚的步行街、中庭应仅供人员通行,严禁设置店铺摊位、游乐设施及堆放可燃物,灭火救援窗严禁被遮挡,标识应明显。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严禁使用燃气。餐饮场所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可燃气体燃料必须采用管道供气,其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能联动自动切断燃料输送管道的自动灭火装置。建筑内的敞开式食品加工区必须采用电加热设施,严禁在用餐场所使用明火,厨房的油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清洗。建筑内商场市场营业结束后,要积极采取降落防火卷帘等措施降低火灾风险。建筑内各经营主体营业时间不一致时,应采取确保各场所人员安全疏散的措施。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将超大城市综合体纳入城市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强化对其消防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动态监测。

消防

安全

责任

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2、建立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工作任务。

3、实行租赁或委托管理时,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所在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日常

消防

安全

管理

1、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2、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消防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3、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4、不得违规销售、存放汽油、松香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5、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油烟管道每季度应至少清洗一次。

6、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组织一次防火巡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并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停业整改。

7、每月检验维修一次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8、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等知识。

9、利用宣传栏、LED屏、广播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开展警示教育。

10、根据建筑规模、员工人数、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设置的程序和措施应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确定的人员应明确职责任务、熟悉预案内容、掌握应急处置程序;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完善预案内容,演练记录留档备存。

11、按照标准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器材配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或政府专职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

消防

安全

重点

单位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市场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应当经过专门消防培训。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按照标准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备注

1、此表仅作为检查和组织培训参考使用。

2、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自查检查要点

类别

检查要点

总平面

布局

1、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

2、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其数量不宜少于2 个。当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临时消防车道、临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占用、封闭。

3、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

4、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5、临时办公用房、宿舍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6、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设置在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场地及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米,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过6m。

临时

宿舍、

办公

用房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严禁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

2、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 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3、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应设置不少于2 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

4、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 m;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5、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2。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6、隔墙应从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

7、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

在建

工程

防火

1、在建工程内不得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

2、高层建筑、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其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

3、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轴承的1/2。

临时

消防

设施

1、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灭火器、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接合器、临时贮水池、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

2、在建工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动火作业场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以及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应按规定配置灭火器,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 具。

3、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 1000m2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 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 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4、建筑高度大于 24m 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和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竖管的管径不应小于DN100,其数量不应少于2根。

5、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6、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应设有醒目标识。

7、施工现场的备用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水泵房、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高度超过100m 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应当配置应急照明。

消防

安全

责任

1、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同时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责任和义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监理。

2、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并应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时应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3、施工单位应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和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及应急疏散的演练。

4、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

日常

消防

安全

管理

1、施工单位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施工作业及其他活动,制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用火用电用气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应急预案演练等制度。

2、国家、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施工现场也应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采取防范、整改措施。

3、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对已失效、损坏或丢失的消防设施,应及时更换、修复或补充。不得遮挡、挪动疏散指示标识,不得挪用、拆除消防设施。

4、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设置防火警示标识,实行严格管理。

5、施工人员进场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性能及使用、维护方法,扑灭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报火警、接警的程序和方法。

6、施工作业前,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施工过程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应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逃生方法及路线等内容。

7、施工单位应做好并保存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和记录,建立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用火

用电

用气

管理

1、可燃气体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设置,空瓶和实瓶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2、动用明火应当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3、电气线路、插座应使用国家合格产品,不应敷设在可燃材料(泡沫夹心板、木板等)上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4、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严禁在施工现场各类建筑内使用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5、严禁在施工现场各类建筑内使用明火照明、加热食物、取暖。

消防

安全

重点

单位

管理

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施工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应当经过专门消防培训。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按照标准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备注

1、此表仅作为检查和组织培训参考使用。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自查检查要点

类别

检查要点

总平面

布局

1、应保持文物建筑及其环境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设置消防分区,单个消防分区的占地面积宜为3000m2~5000m2

2、建筑物防火保护区与控制区之间,宜采取道路、水系、广场、绿地等防火隔离带或其它有效的防火措施进行分隔。

平面

布置

1、文物建筑的消防道路应满足消防装备安全、快捷通行的要求,宜设置环状消防道路。供一般消防车通行的尽端路应设置回车场地。

2、对不同通行能力的消防道路,消防道路净宽度不小于4m时,宜配置一般消防车;消防道路净宽度为3~4m时,宜配置小型消防车;消防道路净宽度为2~3m时,宜配置消防摩托车;消防道路净宽度小于2m时,且附近有消防水源可以采用时,宜配置手抬机动消防泵。

3、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

安全

疏散

1、文物建筑防火保护区内安全出口或安全疏散通道不宜少于两个;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述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限制文物建筑的使用方式和同时在内的人数。

2、在每层明显位置张贴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3、对社会开放期间应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不得堵塞、占用、封闭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前室等。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

4、不得在建筑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室内其他地方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不得从室内飞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消防

设施

1、文物建筑的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根据文物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寒冷和严寒地区及其它有结冻可能的地区,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可靠的防冻措施。

2、文物建筑的消防水源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应充分利用给水管网条件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生产、生活用水污染,且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

3、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给水管网条件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应利用天然水源或者设置消防水池。

4、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管时,应布置成环状。

5、文物建筑宜采取室内消火栓室外设置。当必须设置在文物建筑内部时,应减少对被保护对象的明显影响。有传统彩画、壁画、泥塑等的文物建筑内部,不得设置室内消火栓。文物建筑内部有生活供水管道的,应在生活供水管道上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6、文物建筑在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对保护对象无损坏的自动灭火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文物建筑采用自动灭火系统时,优先采用无管网式系统,在有人值守的情况下,启动装置应为手动控制。

7、文物建筑应按严重危险级配备灭火器。应选择对受保护文物、文物建筑危害小的灭火器。文物建筑每层配置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8、存在较大火灾危险且具备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条件的文物建筑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消防设施的设置,不能对文物建筑造成损坏,不能影响文物建筑的原有环境风貌。

10、消防设备除正常电源外应设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采用柴油发电机组时,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机房不应设于文物建筑内,且应与文物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2)机房应靠近消防泵房设置,且便于机组运输及安装;

(3)房内应设置储油间,总存储量不超过1m3

(4)机组的烟气排放、噪音污染应达到环保要求。

11、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重点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提示标识。

12、消防设施、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拆除、停用。

消防

控制室

1、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场所,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并接入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

2、布置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且应持证上岗。

4、消防控制室应设有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并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按规定填写记录相关内容。

内部

装修

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满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不得采用软包、高分子材料等火灾时产生有毒烟气的装修材料。

消防

安全

责任

1、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3、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与管理区域内的独立法人单位(商店、摊位、餐饮等)和内部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签订合同书、责任书时,应依法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4、经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施工的,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日常

消防

安全

管理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将大殿、讲经堂、藏经阁、香炉、厨房、僧舍、消防控制室等易发生火灾、火灾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值守,并实行严格管理。

2、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电器线路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消防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3、文物建筑对社会开放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强化夜间巡查,每月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停业整改。

4、每月检验维修一次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5、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

6、利用宣传栏、专栏、广告牌、广播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张挂消防安全宣传图标,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灭火、逃生设备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7、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等知识。

8、根据建筑规模、员工人数、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

9、按照标准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器材配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或政府专职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

用火

用电

管理

1、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禁止在非宗教场所文物建筑内用火。

2、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3、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和其他作为住宿、餐饮等功能的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明显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4、文物建筑内应严格用电管理。元代以前建筑和具有极其重要价值的文物建筑内部,除展示照明和监测报警等用电外,不宜进行其他用电行为。

5、文物建筑内现有的配电设备、线路、保护电器等,当选型和安装不满足相关规范规定和防火要求时,应进行改造设计。

6、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7、有电气火灾危险的文物建筑应设置适用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且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

8、配电线路的保护导体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在进入文物建筑时接地,进入文物建筑后的配电线路N线与PE线应严格分开。

9、文物建筑的配电箱外壳应为金属外壳,箱体电气防护等级室内不应低于IP54,室外不应低于IP65。

10、文物建筑的照明光源宜使用冷光源,且灯具附件无危险高温。各种开关应采用密闭型。

11、文物建筑中宜优先选择具有防火性能的用电设备。

12、参观游览类文物建筑内部,除展示照明和监测报警等必须使用的设备用电外,不宜进行其他用电行为。

13、生产类文物建筑内部,不宜使用大功率动力用电设备。

14、居住类、经营类、办公、教学类及其他文物建筑内部,除为满足生活、经营、办公、教学等活动必须的用电设备和监测报警等设备用电外,不宜进行其他用电行为。

15、正在修缮中的文物建筑,应做好临时用电线路、设备的防护及管理。

16、除必须长期使用的用电设备外,文物建筑中不宜使用需长期通电运行的用电设备,用电设备使用结束后,应切断设备供电电源。

17、文物建筑内部不应设置电动车辆充电桩。设置电动车辆充电桩应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18、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文物建筑内宜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一般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确需使用的,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落实使用管理制度。

19、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油烟管道每季度应至少清洗一次。

消防

安全

重点

单位

管理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应当经过专门消防培训。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按照标准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备注

1、此表仅作为检查和组织培训参考使用。

2、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应符合《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学校消防安全自查检查要点

类别

检查要点

总平面

布局

1、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消防车道的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且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m。

3、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不得在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上违章搭建临时性建筑。

4、建筑周边应有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不得埋压室外消火栓。

平面

布置

1、教学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

2、汽车库不应与中小学教学楼组合建造,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楼板完全分隔,并各自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时,汽车库可设置在中小学教学楼的地下部分。

3、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

4、宿舍应符合相关规范关于公共建筑的规定。

5、不得破坏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等防火、防烟分隔设施,不得在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

6、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应使用防火材料填充或封堵严实。

安全

疏散

1、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2、中小学校设置在一、二级单、多层建筑时,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5米;设置在一、二级高层建筑时,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米。当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以增加25%。

3、中小学校设置在一、二级单、多层建筑时,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2米;设置在一、二级高层建筑时,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米。当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以增加25%。

4、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5、宿舍、学生公寓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6、疏散走道、楼梯间、前室以及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相关设备用房应设置应急照明。

7、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沿疏散走道应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8、外墙门窗上不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障碍物,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9、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不得堵塞、占用、封闭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

10、不得在建筑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室内其他地方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不得从室内飞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消防

设施

1、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教学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和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5、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泵、消防水泡泵、防排烟风机的控制柜的控制开关应设置在自动状态。

6、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重点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提示标识。

7、消防设施、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拆除、停用。

消防

控制室

1、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教学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并接入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

2、布置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且应持证上岗。

4、消防控制室应设有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并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按规定填写记录相关内容。

6、设有多个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确定主消防控制室和分消防控制室,各消防控制室之间要建立可靠、快捷的联系机制。

装修

装饰

1、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满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不得采用软包、高分子材料等火灾时产生有毒烟气的装修材料。

2、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不得影响原有的防火分隔,不得妨碍原有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3、建筑外墙、隔墙、吊顶、屋面等严禁采用泡沫夹心彩钢板材料。

消防

安全

责任

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2、建立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院系)、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工作任务。

3、所在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4、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学校应当与其签订合同,约定消防安全防范的内容,督促其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

日常

消防

安全

管理

1、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2、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消防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3、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实验室等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范围的消防安全。

4、严格实验室危化品全过程管理,购买、运输危化品时应到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采购的危化品应科学存储。实验时应根据教学和科研实际需要数量发放,对实验后产生的废液、废渣、废气应统一收储、依法科学处置。

5、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油烟管道每季度应至少清洗一次。

6、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加强夜间巡查,并明确巡查人员、部位,宿舍、食堂、体育场馆、会堂等重点场所在使用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停业整改。

7、每月检验维修一次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8、对教职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教职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等知识。将消防知识纳入素质教育、教学、培训内容,每学期对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不少于四个课时,并针对各学龄阶段特点,确定不同的消防安全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定期对宿舍、实验室、机房管理员以及食堂、超市、外包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9、利用宣传栏、LED屏、广播等向教职员工、学生等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开展警示教育。

10、根据建筑规模、师生人数、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制订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设置的程序和措施应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确定的人员应明确职责任务、熟悉预案内容、掌握应急处置程序;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完善预案内容,演练记录留档备存。

11、按照标准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器材配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或政府专职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

消防

安全

重点

单位

管理

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应当经过专门消防培训。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按照标准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备注

1、此表仅作为检查和组织培训参考使用。

2、中小学校消防安全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医院消防安全自查检查要点

类别

检查要点

总平面

布局

1、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消防车道的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且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得小于4m。

3、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不得在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上违章搭建临时性建筑。

4、建筑周边应有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不得埋压室外消火栓。

平面

布置

1、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2、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3、医院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4、设置厨房的场所,应采用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5、不得破坏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等防火、防烟分隔设施,不得在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

6、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以及楼层楼板的缝隙应使用防火材料填充或封堵严实。

安全

疏散

1、医疗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2、医院的病房楼不应与汽车库共用楼梯间。

3、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4、医院设置在一、二级单、多层建筑时,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5米;设置在一、二级高层建筑时,病房部分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4米,其他部分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米。当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以增加25%。

5、医院设置在一、二级单、多层建筑时,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0米;设置在一、二级高层建筑时,病房部分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2米,其他部分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米。当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以增加25%。

6、医疗建筑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时,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应设置两个疏散门。

7、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1m。当医院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3m。单面布房时,走道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双面布房时,走道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5m。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3m。

8、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9、经常有人员通行处的防火门应设置为常开式防火门;楼梯间、管道井及其他部位的防火门应保持常闭状态。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10、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11、疏散走道、楼梯间、前室以及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相关设备用房应设置应急照明。

12、医疗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00h。

13、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沿疏散走道应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14、在每层明显位置张贴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15、门窗上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及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16、不得堵塞、占用、封闭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前室等,不得在疏散通道上加设病床。

17、不得在建筑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室内其他地方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不得从室内飞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消防

设施

1、体积大于5000m3的医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医院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大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和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5、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重点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提示标识。

6、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控制柜的控制开关应设置在自动状态。

7、消防设施、器材应保持完好有效,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拆除、停用。

消防

控制室

1、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并接入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

2、布置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且应持证上岗。设置区域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4、消防控制室应设有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并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认真记录控制器日常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按规定填写记录相关内容。

装修

装饰

1、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满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不得采用软包、高分子材料等火灾时产生有毒烟气的装修材料。

2、建筑内部装修、装饰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不得影响原有的防火分隔,不得妨碍原有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3、外墙、隔墙、吊顶、屋面等严禁采用泡沫夹心彩钢板材料。

消防

安全

责任

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2、建立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工作任务。

3、所在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日常

消防

安全

管理

1、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2、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消防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3、每天至少组织两次防火巡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停业整改。

4、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药品库房、实验室、供氧站、高压氧舱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范围的消防安全。

5、严禁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在病房楼内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严禁在室内吸烟和违规使用明火等。

6、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非医疗需要的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油烟管道每季度应至少清洗一次。

7、每月检验维修一次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8、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医护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等知识。定期对实验室、机房管理员以及食堂、超市、外包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9、利用宣传栏、LED屏、广播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开展警示教育。

10、结合老、弱、病、残、孕、幼的认知和行动特点,按照科室类别制定针对性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完善预案内容,演练记录留档备存。配备相应的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对无自理能力和行动不便的患者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11、按照标准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器材配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或政府专职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

消防

安全

重点

单位

管理

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应当经过专门消防培训。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按照标准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备注

1、此表仅作为检查和组织培训参考使用。

2、医院消防安全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附件2:

消防安全自查承诺书

我单位(单位名称:)已按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消防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要求,全面进行了自查,具体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检 查 内 容

发现的具体问题

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制定情况

1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以及自查自改情况

2

是否存在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违规设置库房、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3

是否存在锁闭占用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堆放可燃杂物问题

4

是否存在防火分隔不到位、电缆竖井管道防火封堵不到位问题

5

是否存在消防设施损坏停用、消防给水系统关闭问题

6

是否存在违规敷设电气线路、违规电气焊作业问题

7

是否存在违规搭建易燃可燃彩钢板房问题

8

其他问题(十三类场所检查要点)

针对上述自查发现的问题,我单位承诺于2019年月日前完成整改。同时,将举一反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若有违反,我单位将自觉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主动接受监督。(单位自行确定科学合理的整改期限,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将上述内容抄写至横线处)

(单位公章)

承诺人(法人代表): 承诺时间:

注:此承诺书一式2份,由单位负责人填写并加盖公章,1份单位留存,1份报消防大队,1份报行业主管部门。

附件3:

消防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登记表

县(市、区)/部门:审核人: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单位(或商住楼、群租房、高层住宅)名称

所属类别

地址

负责人

联系方式

排查时间

排查人员姓名

存在的问题

整改进度

大型商业综合体

劳动密集型企业

宾馆饭店

……

……

注: 1、所属类别根据实际从“十三类场所”中选填一类;

2、排查时间按照YYYY-MM-DD的格式填写,如2019-9-7;
3、排查人员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如民政局张××、住建局李××、 ××公安派出所王××、××镇××村赵××;
4、整改进度项如全部完成整改的,填写“全部完成整改”;部分完成整改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第1、3、6条已完成整改。

附件4:

如皋市行业系统单位名单底册

部门: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单位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所在建筑

是否为高层建筑

注:1.教育、民政、建筑、商贸流通服务业、市场监督管理、城管、卫生、旅游等行业领域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填报行业单位底册;

2.凡行业单位涉及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以及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则在是否为高层建筑中填写“是”,若非高层建筑则填“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