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66245246/2022-00191 |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皋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
文号: | 皋高新委发〔2022〕22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5-09 | ||||
发布日期: | 2022-06-30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印发《如皋高新区各街道、园区、部门 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
如皋高新区各街道、园区、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全区各街道、各园区管理办公室、各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及省、南通市和如皋市实施意见,《南通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南通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区各街道、各园区管理办公室、各部门和单位(包括有关市直部门和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三管三必须” 和““一票否决”制度,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行业监管为主、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属地监管为主、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的体制。
第二章 如城街道、城南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持续深入学习并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南通市委市政府和如皋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第六条 严格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认真落实《南通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年度街道党政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清单,建立党政领导挂钩联系部门、村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个人年度述职的必备内容,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实行党政领导领办督办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问题。
第七条 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要求,进一步厘清街道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细化制定街道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考核评价指标,建立健全部门联动会商会办、风险研判、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第八条 按照属地原则,履行辖区内农业农村(含农业项目、畜禽养殖、农业机械、水利等)、社会事业(含科教文卫、社会福利机构和宗教场所等)、防灾减灾救灾、村镇建设(含民房建筑、房屋修缮、既有建筑、城市规划区外的市政设施运行维护及建设等)、各功能园区产业集中区以外的规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含工业和三产服务业等)、城镇管理(含垃圾分类、户外广告、城镇燃气等)、农村道路交通、搬迁安置、旅游、小区物业和其他由街道负责的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辖区内“小化工”的日常排查和长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 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充实街道安全监管人员,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要求参加市、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贯彻落实会议要求。
第十条 强化值班值守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执行重要时段、重大节日党政领导带班值守制度,制定街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辖区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第一时间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辖区内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依照区党工委管委会要求,负责组织民兵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抗灾救灾等工作。
第十一条 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五进”活动,加大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全社会安全生产氛围,及时准确引导舆情。
第十二条 承担区党工委、管委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章 各功能园区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持续深入学习并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南通市委市政府和如皋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党政领导责任,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认真落实《南通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各专业园区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清单,建立领导班子成员挂钩联系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园区领导班子和个人年度述职的必备内容,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实行领导干部领办督办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园区安全生产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要求,进一步厘清园区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细化制定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考核评价指标,建立健全部门联动会商会办、风险研判、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各功能园区产业集中区内工矿商贸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产业集中区外的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含工业和三产服务业)、建筑施工(重大工业项目建设、集中区内工业企业零星施工等)和其他由各功能园区负责的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方面的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 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设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要求参加市、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贯彻落实会议要求。
第十八条 强化值班值守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执行重要时段、重大节日领导班子成员带班值守制度,制定园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园区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第一时间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园区内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
第十九条 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全社会安全生产氛围。
第二十条 承担区党工委、管委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章 各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各部门和单位均应履行以下共同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及时分析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按照部门三定方案对部门分管的行业领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和部门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督促分管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安全投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三)对各街道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全民安全意识和素质。
(五)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强化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隐患举报、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
(六)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按规定及时报送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法组织、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区党工委、管委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以下具体工作职责:
(一)党政办公室
1.协助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统筹推进全区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2.做好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文件、领导批示的上传下达工作。
3.负责区级机关集中办公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办公场所消防等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对区级机关集中办公区域、机关食堂、聘用物业公司、维保单位等后勤服务单位的安全管理,严格检维修作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区级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发布上级有关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等信息。
5.负责监督指导集中管理平台保留车辆的使用部门、单位做好车辆安全管理及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二)党群工作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绩效作为对区各部门、单位、个人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全体党政领导等相关人员年度述职的必备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党员干部评价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2.按照上级要求,统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制定与调整工作,负责配齐配强安全监管部门人员。综合协调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3.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全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列为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4.负责对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工作人员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进行督查,依法依规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情形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党纪、政纪处理。
5.将安全生产纳入宣传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安全生产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考核权重,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6.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7.牵头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同有关部门维护青年职工、妇女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负责综合管理辖区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违法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三)经济发展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指导有关部门在研究编制专项发展规划时,将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规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负责供水、供气、供电、通信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施工建设和日常巡查维护工作,保障安全运行,协调有关单位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应急保障。
4.统筹协调粮食流通加工、船舶制造业、商贸流通业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5.支持工业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信息化项目建设。严格重点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推进、督查考核,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各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职情况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推进完成情况进行抽查、督导、通报、考核。
2.组织起草全区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拟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依法对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统筹协调全区工贸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指导各街道、各园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工贸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5.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6.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7.协助区党政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事故救援工作。牵头组织全区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工作。
8.协助上级对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开展事故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五)财政和资产管理局
1.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2.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并监督落实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的情况。
(六)建设局
1.统筹协调全区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城市规划区和各园区产业集中区内的污水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推进城市规划区内的危房解危。
4.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编制区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5.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公用行业、园林绿化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亮化)、供水、排水、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
6.编制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定期开展演练;参与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牵头负责善后处置工作。
7.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人防工程平时开发使用的安全监督工作。
(七)科技和人才工作局
1.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区内科研院(所)、研发中心、科技孵化器的安全生产工作。
2.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指导支持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4.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贯彻落实上级科技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要求。
(八)行政审批局
1.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事项进行审查。
2.负责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3.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布点规划,对需要行政相对人改正的,在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
4.根据事中事后监管拟撤销或注销工作建议,依法对应当撤销或注销的安全生产许可进行撤销或注销。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做好高危行业建设项目选址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有关市直部门和单位履行以下具体工作职责:
(一)教育管理中心
1.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加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加强学生体育竞赛和艺术展演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4.指导学校加强食品和特种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5.推进学校消防标准化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6.指导社区教育中心(成人教育中心)对经教育局许可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加强管理。
7.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学校实验室的安全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以及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8.负责校车、校舍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保障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维护学校安全。
9.负责学校内的各类施工建设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派出所
1.承担维护管辖范围内社会治安安全、打击违法犯罪、抢险救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等任务。
2.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做好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3.承担消防安全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各村(社区)消防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工作督查、考核工作。加强火灾形势研判分析,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
4.负责推进管辖范围内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5.依法对管辖范围内有关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6.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加强消防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7.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8.负责管辖范围内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9.负责管辖范围内指导、监督全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对人群聚集活动进行应急处置。
10.如城街道中心派出所和高新区派出所分别承担各自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自然资源分局
1.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勘项目,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2.将安全生产要求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涉及的内容会同有关规划部门在规划管理中予以落实。
3.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计划,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危险地质环境的监测,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4.负责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水利站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实施。
2.承担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防洪安全工作。
(五)卫生所
1.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医院污水、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治疗、报告等工作。
3.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负责卫生系统有关单位使用危化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市场监管分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相关职能,对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依法进行监管。
2.负责药品零售使用、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配合上级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工作。
5.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应急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和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7.依法实施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零售的监督管理。
8.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批发市场等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七)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执法二分局
1.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
2.按职责依法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监管。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3.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八)邮政、供电、电信、移动、联通、广电公司
1.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3.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九)富皋万泰、交通产业建团、城发集团
1.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承担所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3.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落实整改责任并抓好整改。
4.根据安全生产状况,采取防范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整体工作的考核之中,并与负责人的业绩和收入挂钩,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5.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自身职能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能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如皋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安委会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