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如城街道、城南街道)
索引号: 066245246/2020-00017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高新区(城南街道)
文号: 皋高新安发〔2020〕5号
成文日期: 2020-02-10
发布日期: 2020-02-1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如皋高新区(城南街道)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如皋高新区(城南街道)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高新区(城南街道) 发布时间:2020-02-17 10:50 累计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如皋高新区(城南街道)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如皋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皋安委〔2018〕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安委会制定了《如皋高新区(城南街道)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经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如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2月10日

如皋高新区(城南街道)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全力杜绝亡人事故及有影响事故的发生,依据《如皋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村(社区)负责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促进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相关村(社区)、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在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发生亡人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较重、有社会影响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的;

(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亡人事故的;

(二)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三)瞒报、谎报且造成影响的一般事故;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区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区安委办承办,其他约谈由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六条 启动约谈程序:

(一)区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区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区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区安委办进行的约谈,由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区安委办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提出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抄送区安委办,启动约谈程序;

(四)共同进行的约谈,发起约谈的单位经参与约谈的各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七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八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九条 被约谈方为村(社区)的,参加人员为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视情要求分管负责人、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并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成员单位的,参加人员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视情要求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并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企业的,参加人员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行业领域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

第十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等。

第十一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记录。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记录报备区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落实整改措施: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谈纪要约定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约谈后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企业被约谈后,仍然落实整改措施不力,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约谈方应当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

第十四条 区安委办对约谈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