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城街道公益性公墓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如城街道公益性公墓的管理,更好服务群众丧葬需求,根据《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关于制定如皋市如城街道生态公益林及城北街道里庄公墓墓葬费和公墓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皋发改〔2020〕10号)、《如皋市巩固和深化“活人墓”等突出问题整治规范工作方案》(皋殡改〔2023〕3号)、《如皋市城市建设指挥部第2期的会议纪要》以及关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相关要求,结合如城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公益性公墓定义及范围
本细则所指的公益性公墓是指以政府调控方式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如城街道公益性公墓包括镇级公墓(如城街道公益生态林、新民公墓)和村级公墓(城南社区、宏坝社区、大明社区、城东社区、贺洋社区、龙游河村、光华村、安定村、新官村、钱长村、宗岱村所在村级公墓)。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如城辖区内公益性公墓的安置、管理、服务。
第四条 公墓穴位安置原则
公墓穴位安置实行免费和有偿服务并行。村级公墓免费对辖区内村民开放;镇级公墓实行有偿准入。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相关安葬手续材料的初审与登记。
如城街道社会事业局民政窗口负责安葬手续材料的复核与费用收取。
镇级公墓的公墓管理办公室负责骨灰安葬的实施管理与日常维护。
第二章 安置规则
第六条 村级公墓安葬原则
如城户籍地的村(居)民死亡后,原则上进入户籍地所在村级公益性公墓安葬。
第七条 镇级公墓安葬及骨灰寄存选择
如城街道范围内无村级公益性公墓的村(居),如城户籍地的村(居)民死亡后,可选择在镇级公墓(如城街道公益生态林或新民公墓)安葬,也可以将骨灰免费寄存到如城街道公益生态林骨灰堂。
第八条 项目建设迁坟安置原则
涉及如城街道项目建设需要迁坟的对象,如果选择镇级公墓,可以在镇级公墓安葬,也可以将骨灰免费寄存到如城街道公益生态林骨灰堂。如果该地块有对应的村级公墓,可以选择在对应村级公墓安葬。
第九条 外籍死者安葬及骨灰寄存原则
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户籍在如城,则外籍死者(指非如城户籍一方)可随配偶在如城公墓安葬。
外籍死者安置办法根据配偶所在户籍地的村(居)管理办法执行,有村级公益性公墓的村(居),原则上进入户籍地所在村级公益性公墓安葬。户籍地无村级公益性公墓的村(居),可选择在镇级公墓(如城街道公益生态林或新民公墓)安葬,收费标准参照如城范围内的城市户口居民死亡后入墓安葬收费标准执行,依据参照十二条;也可以将骨灰免费寄存到如城街道公益生态林骨灰堂。
对于外籍死者先行去世的情况,需要携带与如城户籍人员结婚证、死者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免费办理寄存至如城街道公益生态林骨灰堂。待如城户籍配偶去世后,其骨灰可与先行寄存的外籍死者骨灰共同进行合葬。
第十条 特殊对象安葬及骨灰寄存原则
户籍不在如城但对如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等特殊对象,确需到如城街道镇级公益性公墓进行安葬的,可向如城街道社会事业局民政办提出申请,经如城街道办批准同意后,可到如城街道镇级公益性公墓进行安葬,收费标准参照如城范围内的城市户口居民死亡后入墓安葬收费标准执行,依据参照十二条。
第三章 安置程序
第十一条 镇级公墓安置程序
(一)死亡人员家属应在死者过世后3天内携带死亡人员死亡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家属本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件,主动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公墓安置、惠民殡葬相关事项;
(二)村(居)委会审核、确认并登记造册,出具相关公墓安置材料;
(三)家属带审核确认后的材料到如城街道社会事业局民政窗口办理手续(安葬登记表、安葬协议等),缴纳费用;
(四)家属携带手续材料,到镇级公墓的公墓管理办公室,根据安葬登记表确定的穴位号进行安葬。骨灰安置须遵循有序管理原则,文明安葬。
第十二条 村级公墓安置程序
由死亡人员家属在死者过世后3天内携带死亡人员死亡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家属本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件,原则上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按照相应规定的入墓流程办理。
第十三条 规范签订入墓协议和发放墓穴证。
在涉及墓穴办理材料签字时,应由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办理(提供户口簿以及相关证明),如因故不能到场办理,可授权其他亲属或者村(居)委员会代为办理。若家(亲)属之间发生墓穴争议,自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第四章 收费规定
第十四条 镇级公墓收费规定
如城范围内的农业户口人员(含非农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后入墓安葬的,收取墓葬费600元/单穴和20年的管理费500元/单穴,依据《关于制定如皋市如城街道生态公益林及城北街道里庄公墓墓葬费和公墓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皋发改〔2020〕10号)和如皋市相关规定执行。
如城范围内的城市户口居民死亡后入墓安葬的,收取墓葬费4000元/单穴和20年的管理费2000元/单穴,依据同上。
如城范围内搬迁地块迁坟入墓安葬的,收取墓葬费2300元/单穴,由用地单位承担墓葬费、由迁坟户承担20年的管理费500元/单穴,依据同上。
墓穴管理费到期后,死者家属及时续缴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村级公墓收费规定
村级公益性公墓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免费对象规定
如城街道范围内特困供养、低保、低收入户家庭人员死亡后入墓安葬的,免收墓葬费和管理费。
第五章 墓区秩序与管理
第十七条 墓区秩序
安放骨灰必须服从公墓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擅自安葬、霸占墓穴,不得自行改建、扩建墓穴。墓碑由公墓管理办公室统一标准制作。爱护墓区内的绿化及基础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禁止在公墓内安葬遗体;禁止骨灰入棺安葬。
公墓内若有安葬后需迁出的,墓穴持证人应主动放弃墓穴使用权,并将墓穴证交公墓管理办公室。拒绝上交的,公墓将自动取消其使用权,同时已经缴纳的墓葬费用不退回。
第十八条 墓区管理
在公墓宣传栏内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程序。
镇级公益性公墓分别委托给十里社区居委会和新民社区居委会管理,受委托的社区居委会要做好墓园日常管理工作,制止不文明祭扫行为。镇级公益性公墓由市民政局、受委托的社区居委会选派合适的人员作为公墓管理员,进行规范化管理。
村级公益性公墓由各村自行进行规范化管理,杜绝闲置不用。村级公益性公墓至少配备一名管理员,由各村负责招聘使用和考核,费用由各村自行承担。
公墓严禁由社会团体和个人承租、承包或违规经营、变相经营。公墓墓区任何人不得侵占、破坏、转让、买卖。禁止建造豪华墓、宗族墓、活人墓,不得侵占、挪用公益性公墓所用土地。
为了确保墓区林区安全,严格执行防火规定,提倡文明祭祀,禁止墓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炮竹,如因火烛、烟头等引起火灾,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保持公墓环境整洁卫生,祭祀后物品必须收回焚烧坑内焚烧,不得放在墓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法规抵触处理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与新出台的殡葬管理法律、法规或市有关管理办法相抵触时,依据上级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解释权
本细则由如城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生效日期与废止
本细则自2025年02月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02月01日。原《如城街道公益性公墓管理指导意见》(如城街办发2021年 2 号)同时废止。
附:如城街道公益生态林墓穴(格位)安葬协议(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