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决策推进体系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提高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能力,确保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议事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要问题要集体讨论决定,在决策前要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领导成员之间要充分酝酿。
第三条高新区实行党工委会议和党工委扩大会议的议事方式。
第二章 议事决策方式及内容
第四条 党工委会议
党工委会议由党工委主要领导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邀请相关议题所涉及到的条线领导、街道副书记及以上领导、园区副主任、区机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党工委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由党工委主要领导决定随时召开。
党工委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1.讨论研究涉及全区政治、经济、社会、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2.讨论研究事关本区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和谋划全区一个时期内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实施措施等重大问题。
3.按照干部管理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区街机构设置、干部任免、职级晋升、人事调配、考核奖惩、评先评优。讨论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干部职工奖金福利分配、表彰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等事项。涉及村(社区)干部调整事项须由党群工作局审核,向区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由街道履行相应程序实施。
4.研究审定招商引资、科技人才、经济促进政策、各类考核制度、投资合同(协议)、政府性投资项目、区街重大资金使用、土地征用以及其他合同(协议)等重大事项。
5.定期研究精神文明建设、非公企业及区机关党的建设等工作,并作出有关决议和决定;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决定。
6.研究决定党工委、管委会和纪工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事项,制定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方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措施。
7.研究以党工委、管委会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材料。
8.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开展发展党员预审、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以及处置不合格党员等事项。
9.研究其他应由党工委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党工委扩大会议
党工委扩大会议的参加对象除党工委会议的参加对象外,根据需要邀请区(街道)副科职以上领导列席,具体由党工委主要领导确定。党工委扩大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由党工委主要领导决定随时召开。提请党工委扩大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工委主要领导直接提出,或由党工委副书记、党工委委员及相关条线主管领导提出,会前报党工委主要领导确定。
党工委扩大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
1.组织中心组学习,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决定部署,结合本区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2.贯彻党工委会议决议,讨论需要提交扩大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3.汇报交流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经济运行、财政收入、科技人才、安全环保、城市建设、农业农村等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对需要专题讨论的其他专项重点工作组织讨论研究。
4.通报党工委会议精神,主要领导部署推进阶段性工作。
5.研究其他应由党工委扩大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六条 会前准备。会前党政办公室应及时与各条线主管领导、各功能园区主要负责人对接,将向会议主持人汇报准备上会研究的议题进行汇总,明确会议议题、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讨论和表决。会议对讨论议题应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参会对象允许有不同意见,但不能没有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与会对象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再表明自己的意见。因故未到会的,有意见可用书面形式提出。
会议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重要问题需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做出决定。
第八条 形成纪要。各类会议应有专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的议题、参会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
会议相关资料会前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上传(需保密的除外),会后删除,并按规定要求立卷归档。
第九条 决策执行。会议作出的决策,由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第四章 议事决策纪律
第十条确需提出讨论的议题,须在事先充分调查研究、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向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方可请示会议主持人提请讨论,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一条与会人员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问题,违规作出的重大决定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讨论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讨论表决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漏。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委反映;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相关会议重议,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会议的决定。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高新区党工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