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残联
项目需求
来源: 残联 发布时间:2024-05-20 11:31 累计次数: 字体:[ ]

项目需求

为规范如皋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工作流程,提升基本康复服务质量,有效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持续推进全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苏残发〔2020〕23号)及《省残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实施规范(2023年版)>的通知》(苏残规〔2023〕1号)及《市政府关于转发<南通市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皋政发〔2020〕30号),现拟向社会公开征集视力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机构。

一、采购内容及预估数量

内容名称

预估量(人)

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100

二、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工信厅《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21〕34号)文件要求,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在新冠疫情应急响应解除之前,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此条款不适用。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企业法人资质的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包括智力残疾康复训练服务相关内容。

2.应有所属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有当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确定的公办学校合作开展康教融合服务的协议。

(四)有下述情况的供应商拒绝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五)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信用江苏(http://www.jscredit.cn)”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以评审过程中现场网络截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