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长江镇
关于印发《长江镇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7-02 16:5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基层党组织: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党对全镇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新修订的关于印发《长江镇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实施细则》已经镇党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如皋市长江镇委员会

2020 年 5 月 18

长江镇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体原则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保证党中央、省委、市委和镇党委各项决策部署在全镇落地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镇干部队伍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三)坚持政治导向。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严格按照党章党规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四)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五)坚持规范有序。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逐级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党组织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党组织请示报告,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层级党组织请示报告。

二、请示报告报备范围

(一)党组织的请示报告报备内容

1.党组织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如下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2)本部门涉及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执行事项、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和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

(3)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等;

(4)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5)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6)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7)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8)涉及多部门,工作中需要上级党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9)调整上级党组织文件、会议精神的传达知悉范围,使用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10)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党组织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

2.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情况。

(2)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3)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意识形态工作、党组织设置及隶属关系调整、民主(组织)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巡视巡察整改、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

(4)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

(5)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6)重大敏感事件、重大舆情、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7)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8)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3.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下列事项:

(1)本部门(单位)的激励或惩罚性文件;

(2)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3)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二)党员、干部的请示报告内容

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

1.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1)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

(3)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

(4)转移党的组织关系;

(5)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2.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下列事项:

(1)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2)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

(3)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

(4)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

(5)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4.党员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组织活动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2)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3)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

(4)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情况;

(5)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

(6)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审计中发现重要问题,以及违纪违法情况;

(7)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

(8)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5.党员干部应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个人事项:

(1)本人的婚姻变化状况;

(2)本人持有普通护照、往来港澳台通行证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7)配偶、子女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 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8)兼职、外出培训一个月及以上;

(9)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和违纪违法问题;(10)操办婚丧喜庆等事项;

(11)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12)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

(13)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或对党的工作、党的干部提出意见建议;

(14)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

(15)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本市范围);

(16)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

(17)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三、工作要求

1.各级党组织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或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加强对分管领域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的具体指导。

2.党组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应当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作出。必要时应当事先报上级党组织分管负责同志同意。两个以上党组织联合请示报告的,应当协商一致后呈报。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3.计划、总结等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专题报告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专题报告应当注重反映落实见效情况,不得一味求快。对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报告。突发性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4.提出请示应当阐明请求事项及相关理由。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5.报告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参考价值,有助于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力戒空洞无物、评功摆好、搞形式主义。报告应当简明扼要、文风质朴,呈报党委的综合报告一般在 2000 字以内,专项报告一般在 1000 字以内,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

6.党员、干部一般应当向所属党组织请示报告重要工作。党组织、党员、干部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口头请示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

本细则由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