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长江镇
长江镇农村搬迁安置政策
来源: 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0-09 11:08 累计次数: 字体:[ ]

长江镇农村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搬迁户的合法权益,参照《如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结合我镇实际,制定长江镇农村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长江镇行政区划范围内农村房屋搬迁、补偿、安置。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全镇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成立镇搬迁指挥部和相应项目或地块搬迁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领导搬迁工作。

第二章 被搬迁户确认

第四条 因建设、发展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经本政府批准后列入搬迁范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或有合法建房许可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界定为被搬迁户。

第五条 因房屋买卖、继承等原因造成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合法建房手续登记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由搬迁指挥部会同相关社区(村、场圃)确定被搬迁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及被搬迁户,并在搬迁地点公示。

第六条 被搬迁户以一处宅基地或者合法建房手续计一户,被搬迁户有多处宅基地房屋的,根据农村宅基地审批规定合并为一户计算。有子女的老年人,原则上与所随子女合并为一户计算。

第七条 离婚家庭按一户被搬迁户计算,补偿和安置按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明确的相关权利分割。

第八条 合法继承的具有独立宅基地的房屋不论继承人为一人或者多人均视作一户被搬迁户计算,补偿和安置按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确认的比例分割。

第三章 被搬迁人口确认

第九条 以建房户的人口中户主的直系常住家庭成员(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依据计算。(1)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2)根据国家政策,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3)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前两款界定人员,在本组织出生(含依法收、领养)的人员;(4)上述三款中的现役军人和大中专学生,以及服刑、收容教育在押人员保留其成员资格的人员;(5)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承包地的镇外婚进人员,以及丧偶、离婚后合法再婚(含依法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招婿等情况,在原地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但一人不得同时享受有两个或以上在本镇范围内搬迁地块的人口认定。

第十条 不得作为人口认定的对象:(1)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人员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职工(含离退休),单位已安排了住房或享受房改政策的,户口尚未迁出被搬迁住房的;(2)虽然二轮承包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户籍已迁出,并有稳定非农职业的人员;(3)以户籍挂靠在本村组、无法定理由或政策规定可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人员;(4)已死亡(含宣告死亡)的原成员;(5)已享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人员。

第十一条 特殊对象的认定由搬迁指挥部会同相关社区(村、场圃)集体讨论决定。对于被搬迁家庭中有大龄、独子对象的,可享受增加一个人口的认定,同时大龄、独子不可重复享受。

第四章 合法建筑面积确认

第十二条 被搬迁户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以合法建房手续批准的建房面积为准;合法建房手续未载明批准建房面积的或虽没有合法建房手续,但被搬迁户建房时符合相关建房规定条件的,由搬迁指挥部会同相关社区(村、场圃)对照农村建房基本户型标准和相关规定核定其合法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 非一次性成型建筑,其加层部分、搭建部分不予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有合法建房手续的被搬迁户,其建房后未经批准保留的原有房屋,属应拆未拆的房屋,不得计入合法建筑面积。其原持有的房屋产权证明未上交的自行作废。

第十五条 未办理建房手续的被搬迁户,除经审查可照顾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的房屋之外,其它房屋应定性为应拆未拆的房屋或违章建筑,不得计入合法建筑面积。

第五章 补偿

第十六条 被搬迁户的房屋、装饰装修以及其他附着物,由评估机构评估价确认。

第十七条 违法建筑、逾期的临时建筑、应拆未拆的房屋,不予补偿。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搬迁的,其拆卸的残值由搬迁指挥部进行回购,回购的价款为钢混结构每平方米500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4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300元,简易结构每平方米200元。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成协议的,依法实施拆违。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筑成本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搬迁范围确定后的所有突击装修、改扩建项目一律不予评估、补偿;对搬迁范围确定前已经实施的非正常装修、改扩建项目按成本价评估、补偿;对主房装修评估价超过500元/平方米的特殊装修的评估认定,须报搬迁指挥部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政策性补偿

1、线路埋设费:按被搬迁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其中楼房6元/平方米、平房4元/平方米。

2、误工费:按搬迁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

3、搬迁费:对被搬迁户给予两次搬迁补助,按被搬迁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次15元/平方米计算。

4、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以被搬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过渡期在18个月以内的,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发放,每月不足1200元的补足1200元发放;过渡期限超过18个月的,从第19个月开始至第30个月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发放,每月不足1500元的补足1500元发放;过渡期限超过30个月的,从第31个月开始,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发放,每月不足1800元的补足1800元发放。户口不在本镇的被搬迁户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补足发放政策。对选择安置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起止时间从被搬迁户交房之日起至通知选房之日止延长2个月计算;不论以何种形式完成部分安置后,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合法建筑面积扣除已安置面积部分后计算,不再享受补足发放政策。被搬迁户在过渡期内所发生的水、电、气费等费用由被搬迁户自行承担。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时,按照被搬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标准先预算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列入搬迁补偿协议。

第二十条 宅基地补偿 按被搬迁户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不足135平方米的补足到135平方米)的2.4倍计算面积,每平方米补偿45元。

第二十一条 树木类补偿 对主房屋前8米屋后7米,左右各2米宅基地范围内的树木,可选择按实际可栽种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补助或按实际树木种类、棵数补助,不重复享受大田苗木补助;在水泥地上种植树木,不予补偿;盆景不予补偿;搬迁调查公告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一律不予补偿。大田树木按每亩8000元(七年生以上的按每亩10000元)标准一次性补助。移栽、砍伐由被搬迁户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建筑材料 被搬迁户因2005年规划控制未能新建或改建房屋从而导致建筑材料未能使用的,按评估时点市场价的30%给予贴补,建筑材料由搬迁户自行处置。评估时须提供2004年底之前购买的相关手续或证明依据。2005年1月1日后购买的建筑材料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农机具类 被搬迁户自有的用于农田耕作的农机具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农机具补助。在市级农机部门有备案,并能提供原始购置发票及农机部门出具的作业登记手续的大型农机具,经公示并报搬迁指挥部批准后按重置成新价净值的30%给予贴补。享受过各级财政补贴的大型农机具,按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的净值贴补30%。突击购置的大型农机具不予补贴。

第二十四条 移机(表)费 有线电视、电话、电表、水表、宽带等按相关行业和部门移机(表)等费用标准补偿。

第二十五条 养殖类补偿

类别

种类、规格

补偿标准

备 注

水域

特种养殖

(鳖、蟹、虾)

1400元/亩

征地时已作了补偿的不予补偿;征地时作为耕地面积征用的也不予补偿。

人工开挖的精养鱼塘

900元/亩

普养鱼塘

500元/亩

养猪

30kg以下

60元/头

30kg-100kg

100元/头

100kg以上的

60元/头

养羊

30元/只

养鸡

4元/只

养鸽

4元/只

获奖信鸽

凭证书

50元/只

普通信鸽

凭证书

10元/只

其它养殖

按市政府相关规定补偿

为养殖服务的专用设备,按重置成新价净值的30%给予补助,机械由被搬迁户处置。对规模养殖户在规定序时进度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养殖用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给予签约奖励。对规模养殖户在规定序时进度内搬迁交房的,按照养殖用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给予交房奖励。对评估时已经实际停产的原规模养殖户,其为养殖服务的专用设备、设施、房屋按上述规模养殖户标准的一半予以贴补。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具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非居住房,当事人能提供规划审批手续的,给予评估补偿;当事人不能提供规划审批手续的,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给予停产停业补助费和设备搬迁费。其搬迁费补助标准为:

房屋用途

补贴标准

(元/平方米)

备 注

商业营业用房

50

餐饮业的铺面按补贴标准的70%计算补贴。

生产用房

55

房屋内有500公斤以上的重型机器设备或精密仪器搬迁的,补贴标准上浮20%。

办公用房

35

含教学、医疗用房、办公设施的搬迁

仓储用房

45

搬迁时实际物资堆储容量低于60%,按补贴标准70%计算。

第二十八条 租赁住宅房屋的,对房屋承租人不予补偿安置。

第二十九条 对本文件中未明确的项目、隐蔽工程等由评估单位、社区(村、场圃)、搬迁指挥部工作人员现场会商并出具书面报告,在该搬迁房屋拆卸后一周之内办结相关手续,否则不予补偿。

第六章 奖励

第三十条 按时签约奖 被搬迁户在规定序时进度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被搬迁户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按时搬迁交房奖 被搬迁户在规定序时进度内搬迁交房的,按照被搬迁户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交房时被搬迁户须将被搬迁房屋及附属设施完整交付搬迁工作人员。被搬迁户如有擅自拆除、损毁被搬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则不享受交房奖励,并可按评估补偿标准扣减相应补偿。

第三十二条 未突击装修奖励 对无突击装修和改扩建的搬迁户,按主房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100元/平方米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 平衡奖 根据被搬迁户在同一批次同地块搬迁过程中的综合表现,对积极支持、配合搬迁,对本地块搬迁起到积极带动作用的搬迁先进户,经报请搬迁指挥部审核批准后可以给予一定数额的平衡奖。

第三十四条 安置面积奖励 对于选择安置房安置的被搬迁户,若该户在规定序时进度内签订搬迁协议并按时交房的在安置结算时可以享受30平方米奖励安置面积。

第七章 结算

第三十五条 被搬迁户凭搬迁指挥部审核、审批后的协议、评估报告、交房手续、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通知地点结算补偿款。

第三十六条 选择安置房安置的被搬迁户,每套安置房应预留20万元房款。

第三十七条 未付搬迁补偿款(含预留房款)分档予以结算利息。

1、利息结算期限

①预留房款 自被搬迁房交房之日至安置房可结算之日(按物业公司出具的水电接通书面材料为依据)。

②其它未付补偿款 自被搬迁房交房之日至付款之日。

2、利率结算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上浮50%结算。

3、自搬迁指挥部通知结清搬迁补偿款之日起,结存资金(含预留房款)不再结算利息。

第八章 安置

第三十八条 被搬迁户可选择安置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

第三十九条 安置计划

1、被搬迁户主房合法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安置计划面积按其主房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搬迁户主房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在计算该户安置计划面积时该户超过200平方米部分的主房合法建筑面积按50%计算,但被搬迁户每户安置计划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2、因规划控制,被搬迁户确认的安置计划面积不足人均(确认的被搬迁人口人均)35平方米的被搬迁户,在选择安置房安置时,其安置计划面积补足人均35平方米。

3、被搬迁户安置计划面积不足农村建房政策规定的基本户型面积(全户型190平方米),且在本镇范围内没有其他批建住宅房屋的,以农村建房政策规定的基本户型面积为上限给予照顾安置面积,照顾安置面积上限不得超过60平方米。

第四十条 安置计划面积少于100平方米的安置户只可选择一套安置房;安置计划面积少于200平方米的安置户不得超过两套上限选择安置房;剩余安置计划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不得购买安置房,结余安置计划面积按货币补偿结算。

第四十一条 被搬迁户所选安置房面积总和不得大于本户安置计划面积、照顾安置面积和奖励安置面积总和之外60平方米。

第四十二条 被搬迁户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含选择部分货币安置及结余安置计划面积),除对其房屋、装饰装修以及其他附着物按评估补偿外,对其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安置计划面积予以一定标准的货币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安置计划面积货币补偿额为该被搬迁户搬迁年度本政府公布的小高层结构安置房市场价与安置计划面积结算价的差价。货币补偿安置补偿款按协议分期支付给被搬迁户。

第四十三条 被确认为安置计划面积(奖励安置面积、照顾安置面积除外)之外的合法建筑面积在计算补偿时按评估额数值上浮40%。

第四十四条 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被搬迁户,安置时不享受照顾安置面积。

第四十五条 合法继承的房屋,不享受照顾安置面积。

第四十六条 安置顺序

1、在同一时点,同一搬迁范围内按照谁先签约,谁先交房,谁先选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安置顺序。

2、选房顺序 按照安置选房序号,在确定的安置区域内依次选房。零散户按抓阄方式选房。

3、在选房过程中放弃选房的,应视作主动放弃本批次选房权利,再次选房时在现有的剩余房源中按抓阄方式选房。

第四十七条 安置价格

1、2020年度多层结构安置房基准价为 1920 元/平方米,多层结构安置房市场价为 3280元/平方米;小高层结构安置房基准价为 2560元/平方米,小高层结构安置房市场价为 3980元/平方米。

2、多层结构安置房基准价层次差价为二层上浮40元/平方米,三层上浮90元/平方米,四层上浮20元/平方米,五层下浮300元/平方米;市场价层次差价为二层上浮80元/平方米,三层上浮140元/平方米,四层上浮20元/平方米,五层下浮1200元/平方米。小高层基准价层次差价为每增高一层上浮20元/平方米,顶层价格为 2480元;市场价层次差价为每增高一层上浮30元/平方米,顶层价格为 2980元/平方米,阁楼价格为 1490元/平方米。

3、多层结构安置房前车库 1290元/平方米,后车库 690元/平方米;小高层结构安置房车库 690元/平方米。

4、安置计划面积结算价按基准价的50%计算(层次差价另计);奖励安置面积、照顾安置面积结算价按基准价75%计算(层次差价另计)。

5、根据本镇建筑市场上一年度建筑安装成本,由本政府于每年一季度公布本年度全镇安置房基准价、市场价,楼层层次差价同步公布。

6、在本意见生效之前已经搬迁的未安置的搬迁户或结余安置计划面积仍按同批次原搬迁安置政策、价格结算。

第九章 特殊困难户

第四十八条 认定条件 被搬迁户仅有一处住房且面积不超过人均35 平方米;并持有低保或特困证,经所在社区(村、场圃)确认公示无异议的家庭。

第四十九条 审定程序 由被搬迁户书面申报,评议小组调查初审,在被搬迁户所在社区(村、场圃)公示,经搬迁指挥部审定确认。

第五十条 补偿 房屋搬迁补偿总额不足8万元的补足8万元。

第五十一条 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特困户,可安排到敬老院集中供养。

第五十二条 全家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搬迁补偿款(含照顾部分)仍不足以购买一套100平方米套型房屋,经审核,并报经镇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可减免不超过5万元的房款。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搬迁过程中的评估、核实、补偿、奖励、安置等相关信息应以各种形式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已实施搬迁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镇此前凡涉及搬迁、安置的相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均按本意见执行。凡与本意见有悖或未经本政府授权的书面答复意见一律无效。

第五十六条 本意见由搬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

2020年 2 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