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城管局
索引号: 01422719-3/2018-00074 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发布机构: 城管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08-05-05 发布日期: 2008-05-0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 城管局 发布时间:2020-05-05 15:14 累计次数: 字体:[ ]

如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信息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市区城管行政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如皋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应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找有关政务信息的场所。

第九条 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条 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局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提供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各科室、大队、环卫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定期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各处室、大队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务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并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报送处室提出具体意见交局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科室、大队、环卫处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7日内报送,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附件二:

如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公开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南通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通办发[2005]80号)、《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通政发[2006]65号)、《南通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各科室、大队、环卫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对各科室、大队、环卫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各科室、大队、环卫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科室、大队、环卫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实行政务公开的;

    (二)政务公开重点不突出,内容不真实;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对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和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大队、环卫处和个人,按以下制度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由政务公开科室、大队、环卫处和承办人承担责任;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局主管领导或局主要领导承担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科室、大队、环卫处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大队、环卫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科室、大队、环卫处年度评优资格;对科室、大队、环卫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监察室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大队、环卫处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纪检组、监察室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单位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第十条 被追究政务公开责任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提出申诉。

附件三:

如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信息公开

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城管,依据《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和《南通市城管局(执法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科室、大队、环卫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科室、大队、环卫处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科室、大队、环卫处。考核于每年10月份进行。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大队、环卫处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大队、环卫处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科室、大队环卫处。

第十条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大队环卫处,给予表彰;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大队、环卫处,给予通报批评,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大队、环卫处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取消本年度评选先进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的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科室、大队、环卫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一)未将政务信息公开纳入重要工作内容,组织领导不力的;

(二)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流于形式甚至弄虚作假的;

(三)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消极抵制、借故拖延,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诺、群众举报投诉处理不及时,致使群众集体上访,严重损害城管机关形象的;

(四)授意、指使或怂恿下属干扰政务信息公开,或设置障碍,抵制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以及对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群众评议的方式方法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向社会各界发放问卷调查表,对机关及人员的工作进行评议;

(二)特约监督员评议。聘请特约监督员,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座谈会,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评议;

(三)投诉举报评议。坚持群众评议工作经常化、常态化,设立群众意见箱,群众也可通过监督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四)群众座谈会评议。组织多层次、多方面的群众代表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评议方法。

第十二条 评议的要求

(一)实施群众评议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群众评议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对群众的评议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将群众评议的意见、建议向相关科室、大队、环卫处反馈,并督促整改。

(三)各有关科室、大队、环卫处接到反馈意见和建议后,应立即进行整改,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做到有条件的立即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拟定整改措施,并做好整改措施执行的督查工作。

(四)严禁任何科室、大队、环卫处和个人利用职权对评议中提出意见的群众打击报复,违者按党纪政纪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及时反馈群众评议意见和建议。可视情况需要采取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多种形式进行反馈。

(六)对群众评议工作落实不到位,不按时以及不按要求反馈群众评议意见和建议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四:

如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信息

公开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南通市政务公开审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局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如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政务信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科室、大队、环卫处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局监察室依照《如皋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制度》和《如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和有关法规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五:

如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公开

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行政,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讲求实效,利于监督,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据《如皋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如皋市政务公开公示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公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凡涉及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重大事项、重要行政措施等,在颁布实施前,均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公示内容应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三条 公示的内容:

(一)机关制定的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事关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

    (三)市区城市管理专业规划;

    (四)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情况;

    (五)政府投资的环卫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六)评选市级以上先进集体、个人、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公示的事项和其他需

要公示的事项。

     第四条 公示的形式:

    (一)如皋市人民政府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政务公开栏;

    (四)其他公开形式。

    第五条 各科室、大队、环卫处应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答复,并作出妥善处理。

    第六条 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由局监察室按照管理权限追究行政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甚至重大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附件六:

如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公开

听证论证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城管系统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如皋市政务公开听证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涉及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实施前,均应采取听证方式,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

    涉及下列事项的,应当依照本制度组织听证,但因情况紧急需即时决策的除外:

    (一)编制城市管理专业规划经公示有较大异议的;

    (二)制定或调整城市管理领域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三)制定或调整与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以及群众普遍要求听证,本机关职能科室、大队、环卫处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重大事项决策或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的职能科室、大队、环卫处组织,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四条 符合听证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加听证,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组织听证的科室、大队、环卫处根据情况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陈述人、记录人、旁听人。

第五条 听证主持人是指具体组织听证工作的人员,一般由组织听证科室、大队、环卫处的有关负责人担任。

陈述人是指出席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的人,包括经办方陈述人和公众方陈述人。

记录人是指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其它事务的人员。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第六条 组织听证的科室、大队、环卫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目前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的人数、听证事项以及陈述人、旁听人等有关事项。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陈述人和记录人应当遵守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确定的参与听证人员有异议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组织听证的处室(大队)提出,由组织听证的处室(大队)决定是否变更或追加陈述人。

    第八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的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有关事项。

    第九条 陈述人应实事求是地陈述或回答询问、介绍有关情况,陈述人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规定的,可以提出,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答复。  

    第十条 陈述人可以就听证事项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要求陈述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各方陈述人可就主要事实及争议进行辩论,发言和辩论结束,经主持人许可,旁听人可就听证事项发言。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旁听人要遵守听证会纪律,维护听证会秩序。

第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记录应交陈述人核对,陈述人认为记录有错漏的,可予补正。主持人和其他听证人应当进行听证评议。

    第十三条 组织听证的科室、大队、环卫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记录和评议制作听证纪要,作为市局重大事项决策或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听证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延期举行,但延期不能超过两次。

    第十五条 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而未组织听证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经办方陈述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或陈述不实以及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应追究责任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