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城管发〔2016〕47号
关于印发《如皋市城市管理失信行为信息
发布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各下属单位:
现将《如皋市城市管理失信行为信息发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如皋市城市管理局
2016年8月26日
如皋市城市管理失信行为信息发布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城管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依据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管理局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对社会法人、自然人失信行为信息进行归集、发布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法人,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然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等。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构建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系统公共信息的信息互联、统一汇集、管理整合和应用共享,建立健全社会法人、自然人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第六条归集和发布的失信行为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切实维护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法人商业秘密及自然人隐私。失信行为信息提供者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失信行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统称“违法行为”)。
第八条失信行为按照发生的主体分为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自然人失信行为。
第九条失信行为按照类型分为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户外广告管理、城市市政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物业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八类违法行为。
第十条 全市城市管理系统采用统一的《如皋市城市管理失信行为分类规范》(见附件1)对失信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如皋市城市管理失信行为分类规范》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调整、机构职能的变动及在全系统实施的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三章 失信行为的认定
第十二条 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3个等级。
第十三条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行政措施,给予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强制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之一的,相应的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警告;
(三)处以较小数额的罚款。
第十五条 对违法行为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之一的,相应的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
(一)处以一般数额的罚款;
(二)行政强制执行但依法中止执行后不再执行或者终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四)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者一年内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第十六条 对违法行为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之一的,相应的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
(二)行政强制执行并实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的行政处罚
(四)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一年内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第十七条 “处以较小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处以一般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
第十八条 失信行为严重程度认定的具体标准根据《如皋市城市管理失信行为分类规范》确定。
第十九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同时包括多个不同种类和幅度的,以最重的种类和幅度确定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
第二十条 同一处理决定中包含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确定其失信严重程度。
第二十一条 严重失信行为应当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失信行为的归集和发布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安排专人负责失信行为归集、上报、发布工作。其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失信行为归集、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每月5日前,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和部门将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统计后,对照《如皋市城市管理失信行为分类规范》,确定相应的失信等级,报送市城市管理局法制科。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严重失信行为报送条件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和部门将认定材料、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和《如皋市城市管理失信黑名单报送表》一起报送市城市管理局法制科,市城市管理局法制科对其进行审核,转市容科。
第二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科对每月收集上报的失信行为信息,在每季度初10日内组织完成上季度黑名单报送认定工作,每季度初20日内向市信用办报送上季度黑名单及有关材料,由市信用办每季度在市级媒体、如皋诚信网、市政务中心一楼电子大屏、户外电子显示屏等统一发布。
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及其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定期利用自身网站、纸质刊物、对外窗口、所辖户外电子显示屏等阵地发布失信行为黑名单和诚信红名单。
第五章 使用
第二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局及其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在执法、管理活动中加强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失信发布制度的宣传、告知。
第二十八条 对一般失信行为,可以采取口头信用提醒方式予以惩戒。
第二十九条 对于较重失信行为,可以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或者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
第三十条 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的,应当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当事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采取约谈方式的,对社会法人,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对自然人应当约谈其本人。
第三十二条 约谈内容包括指出失信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第三十三条 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应当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的对象、时间、方式及内容。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如皋市诚信“红黑榜”发布的列入黑名单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市城市管理局可以报请市信用办跨地区、跨行业进行联合惩戒。
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失信行为,将按照《如皋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评定办法》进行惩戒。
第六章 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
第三十五条 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对黑名单发布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信用办或者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第三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三十七条 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在原披露的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异议信息经核实无误的,应向社会法人或自然人提交书面反馈意见。
第三十九条 申诉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第四十条 社会法人和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一)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已整改到位且在整改期间未发生失信行为,符合管理要求的,可取消公示但数据库内予以保留记录,保留记录时间同有效期。
(二)已履行义务,已整改到位且在一年内未发生失信行为,符合管理要求的,可在公示有效期内备注整改结果,
信用修复后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或同一类型其他失信行为的,原修复行为取消并在有效期内不得再次修复。
第四十一条 信用修复的程序:失信的社会法人或者自然人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城市管理局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市信用办审核后予以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如皋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如皋市城市管理失信行为分类规范
2. 如皋市城市管理失信企业黑名单报送表
3. 如皋市城市管理失信个人黑名单报送表
4. 如皋市城市管理失信行为发布流程图
附件1:
如皋市城市管理失信行为分类规范
一、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一)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罚款100-1000元的,自然人 较重;社会法人 一般
限期清理的,一般
限期清理,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强制执行但依法中止执行后不再执行或者终止执行的,较重
限期清理,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被强制执行的,严重
(二)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罚款50-200元的,自然人 较重;社会法人 一般
(三)未领取营业执照,在街道或者居民区随意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流动经营的商贩
罚款50-1000元的,自然人 较重;社会法人 一般
罚款1000-2000元的,自然人 较重;社会法人 较重
罚款2000-100000元的,自然人 严重;社会法人 较重
罚款100000-500000元的,自然人 严重;社会法人 严重
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的,自然人 严重;社会法人 严重
(四)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罚款100-500元的,自然人 较重;社会法人 一般
(五)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罚款500-1000元的,自然人 较重;社会法人 一般
罚款1000-2000元的,自然人 较重;社会法人 较重
罚款2000-3000元的,自然人 严重;社会法人 较重
(六)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罚款500-1000元的,自然人 较重;社会法人 一般
罚款1000-2000元的,自然人 较重;社会法人 较重
罚款2000-3000元的,自然人 严重;社会法人 较重
(七)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罚款50-1000元的,自然人 较重;社会法人 一般
罚款1000-2000元的,自然人 较重;社会法人 较重
罚款2000-100000元的,严然人 严重;社会法人 较重
罚款100000元以上的,自然人 严重;社会法人 严重
(八)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罚款50-200元的,自然人 较重;社会法人 一般
罚款200-1000元的,社会法人 一般
罚款1000-2000元的,社会法人 较重
(九)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罚款50-1000元的,自然人 较重;社会法人 一般
罚款1000-30000元的,社会法人较重
(十)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罚款1000-10000元的,社会法人 较重
(十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罚款1000-100000元的,社会法人 较重
罚款100000元以上的,社会法人 严重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罚款10000-100000元的,自然人 严重;社会法人 较重
(十三)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罚款5000-50000元的,社会法人 较重
(十四)破坏公厕设施、设备
责令恢复原状的,一般
责令恢复原状,在规定期限未履行,行政强制执行但依法中止执行后不再执行或者终止执行的,较重
责令恢复原状,在规定期限未履行,被强制执行的,严重
(十五)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
责令恢复原状的,一般
责令恢复原状,在规定期限未履行,行政强制执行但依法中止执行后不再执行或者终止执行的,较重
责令恢复原状,在规定期限未履行,被强制执行的,严重
(十六)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
罚款100-500元的,自然人 较重;社会法人 一般
其中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的,一般
责令拆除,在规定期限未履行,行政强制执行但依法中止执行后不再执行或者终止执行的,较重
责令拆除,在规定期限未履行,被强制执行的,严重
(十七)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罚款500-1000元的,自然人 较重;社会法人 一般
罚款1000-2000元的,自然人较重;社会法人 较重
罚款2000-5000元的,自然人严重;社会法人 较重
(十八)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社会法人 较重
(十九)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社会法人 较重
(二十)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社会法人 较重
(二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社会法人 较重
(二十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社会法人 较重
(二十三)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社会法人 较重
(二十四)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自然人 较重
社会法人 较重
(二十五)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自然人 较重
社会法人 较重
(二十六)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自然人 较重
社会法人 较重
(二十七)违法处理餐厨废弃物
违反《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严重影响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的
罚款200-1000元的,自然人 较重;社会法人 一般
罚款1000-2000元的,自然人较重;社会法人 较重
罚款2000-30000元的,自然人严重;社会法人 较重
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法律法规
违法建设责令拆除的,一般
违法建设责令拆除,在规定期限未履行,行政强制执行但依法中止执行后不再执行或者终止执行的,较重
违法建设责令拆除,在规定期限未履行,被强制执行的,严重
三、违反户外广告管理法律法规
(一)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广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罚款500-1000元的,自然人 较重;社会法人 一般
罚款1000-2000元的,自然人较重;社会法人 较重
罚款2000-5000元的,自然人严重;社会法人 严重
(二)未经批准擅自建造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
责令拆除的,一般
责令拆除,在规定期限未履行,行政强制执行但依法中止执行后不再执行或者终止执行的,较重
责令拆除,在规定期限未履行,被强制执行的,严重
四、违反城市市政管理法律法规
(一)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造成城市道路严重损伤、影响道路通行等
罚款50-1000元的,自然人 较重;社会法人 一般
罚款1000-2000元的,自然人较重;社会法人 较重
罚款2000-30000元的,自然人严重;社会法人 较重
其中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责令拆除的,一般
责令拆除,在规定期限未履行,行政强制执行但依法中止执行后不再执行或者终止执行的,较重
责令拆除,在规定期限未履行,被强制执行的,严重
(二)违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城市道路照明的功用功效的
罚款50-1000元的,自然人 较重;社会法人 一般
罚款1000-2000元的,自然人较重;社会法人 较重
罚款2000-30000元的,自然人严重;社会法人 较重
其中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或者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责令拆除的,一般
责令拆除,在规定期限未履行,行政强制执行但依法中止执行后不再执行或者终止执行的,较重
责令拆除,在规定期限未履行,被强制执行的,严重
五、违反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
罚款50-1000元的,自然人 较重;社会法人 一般
罚款1000-2000元的,自然人 较重;社会法人 较重
罚款2000-100000元的,自然人 严重;社会法人 较重
罚款100000元以上的,自然人 严重;社会法人 严重
其中,(一)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的,一般
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在规定期限未履行,行政强制执行但依法中止执行后不再执行或者终止执行的,较重
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的在规定期限未履行,被强制执行的,严重
(二)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的,一般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在规定期限未履行,行政强制执行(含代履行)但依法中止执行后不再执行或者终止执行的,较重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在规定期限未履行,被强制执行的(含代履行),严重
六、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按照《如皋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评定办法》(皋城管发〔2015〕4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法律法规
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严重影响建筑安全和环境卫生的
罚款500-1000元的,自然人 较重;社会法人 一般
罚款1000-2000元的,自然人较重;社会法人 较重
罚款2000-30000元的,自然人严重;社会法人 较重
其中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或者擅自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或者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开窗的
责令恢复原状或拆除的,一般
责令恢复原状或拆除,在规定期限未履行,行政强制执行(含代履行)但依法中止执行后不再执行或者终止执行的,较重
责令恢复原状或拆除,在规定期限未履行,被强制执行(含代履行)的,严重
八、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
(一)违反《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违法排放噪声污染
罚款200-1000元的,自然人 较重;社会法人 一般
罚款1000-2000元的,自然人较重;社会法人 较重
罚款2000-100000元的,自然人严重;社会法人 较重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违法向大气排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
罚款200-1000元的,自然人 较重;社会法人 一般
罚款1000-2000元的,自然人较重;社会法人 较重
罚款2000-50000元的,自然人严重;社会法人 较重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或者不按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利用、处置
罚款5000-100000元的,社会法人 较重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造成水体(含地下水)严重污染
罚款10000-100000元的,自然人 严重;社会法人 较重
罚款100000-500000元的,自然人严重;社会法人 严重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的,在规定期限未履行,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但依法中止执行后不再执行或者终止执行的,较重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的,在规定期限未履行,被强制执行(代履行)的,严重
附件2:
如皋市城市管理失信企业黑名单报送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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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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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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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审核 意见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附件3:
如皋市城市管理失信个人黑名单报送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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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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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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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审核 意见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附件4:
如皋市城市管理失信行为发布流程图
发现违章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予处罚的 |
进入行政处罚流程的 |
纠正违法行为时告知下次若有再犯的纳入诚信记录 |
立案 |
调查(告知失信行为将纳入诚信记录)记录)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报送(每月5日前) |
法制科审核 |
市容科定期汇总 |
综合科市城管网发布 |
报送市信用办发布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