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城管局
索引号: 01422719-3/2012-00009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文号: 皋城管发〔2012〕21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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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三重一大”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三重一大”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3-06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机关党支部、各下属单位党组织:

  现将《 如皋市城市管理局“三重一大”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中共如皋市城市管理局党组

                             2012年3月6日

如皋市城市管理局“三重一大”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市城市管理局党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行政监察法》和关于印发《如皋市重要岗位领导干部重大行为重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皋委发〔2011〕108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城市管理局党组研究决定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四条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

  第五条 局党组书记是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局党组其他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向局党组书记主动建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纪检组长负有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责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六条 需要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决策包括: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审定以局党组名义上报的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等有关事项。

  (三)酝酿本单位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要点、总结;研究决定本系统创先争优、改革创新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决定涉及全局的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和规则。

  (五)研究决定本系统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本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方面的问题。

  (六)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七)研究异常、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置,研究决定重要信访件的处理和人大、政协提案的回复办理。

  第七条 需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包括:

  (一)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二)研究本系统内设机构(包括局属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推荐、提名、录用、考核、表彰、奖惩和任免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培养、选拔、交流、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含聘用工勤人员、合同制辅助执法人员)招录和考核方案。

  (六)需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人事事项。

  第八条 需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一)年度经费预算及需追加的经费开支;经批准的年度单位预算在执行中的重大变动事项。

  (二)审议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投资、征地、搬迁、基建、装饰装修工程等项目。

  (三)其它基本建设、维修项目等相关事项。

  第九条 需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包括:

  (一)局机关及下属单位,非正常性一次支出超过20000元(含20000元)的支出。

  (二)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大宗办公设备的购置及固定资产的处置事项(列入政府采购)。

  (三)涉及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职工福利待遇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本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召开局党组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局主要领导提出并确定,也可由局党组成员提出,报请主要领导确定。

  (二)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局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各参会人员。

  (三)会议讨论。局党组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主持,实行一事一议。

  (四)作出决定。在局党组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每位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

  第十二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局党组成员原则上应全体到会,以超过应到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二通过形成决定;纪检组长全程监督,局办公室主任列席党组会议。

  第十三条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局党组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局党组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由局办公室安排专人做好完整的会议记录,并经党组书记审签(讨论干部人事工作,由办公室主任做好专项会议记录)。《党组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局党组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其他党组成员意见全部发表后,再发言。

  第十六条党组会议通常每月召开一次,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党组书记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及时形成《党组会议纪要》,由局党组书记或其委托的党组成员签发,并向有关机构发出决定事项的通知。

    第十八条 局党组会议作出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

  第五章 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组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不准在局党组会议上临时动议;

  (三)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工作调动、职务任免时,突击研究人事调整、财务报销、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各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局党组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在讨论同与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要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考核、班子考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的情形除外);

  (三)未向局党组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它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的。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三重一大实施细则通知

  抄送:如皋市委组织部。

如皋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3月6日印发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