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搬经镇
索引号: 01422637-7/2016-00049
分类: 卫生    通知
发布机构: 搬经镇
文号: 搬政发〔2016〕28号
成文日期: 2016-09-12
发布日期: 2016-09-1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搬经镇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搬经镇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 搬经镇 发布时间:2016-09-12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搬经镇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职能部门

为了确保我镇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强村(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搬经镇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搬经镇人民政府

2016518


搬经镇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品不安全事件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家庭自办宴席是指在农村婚丧嫁娶、乔迁、做寿等场合为保证和满足集体聚餐需要而由事主自行负责承办和制作的各种家庭自办宴席。

第三条:镇政府对全镇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村(居)委会对辖区内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负责督促辖区内宴席承办者具体落实宴席的基本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镇卫生所、市场监管分局、农业、派出所等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有关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村(居)委会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门人员抓好落实工作,承担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日常工作,参与实施农村食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切实保障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

第四条:实行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申报备案管理制度。

村(居)民因婚丧嫁娶、乔迁、做寿等事宜举办一定规模家宴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就餐时间、人数、场地、菜品清单、厨师的健康状况等情况向村(居)委会进行事前申报备案,村(居)委会按要求及时予以审批登记:

对一次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由举办者(或者委托承办者)提前3天以书面、电话、短信或微信等形式向当地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说明举办者、承办者、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场地卫生条件、菜谱等情况。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填写《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记录表》,并及时上报镇食安办备案。

一次就餐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下的,由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一次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由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现场指导。在现场指导时,要求举办者和承办者共同到场,并送达《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重点对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以及厨师登记备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填写《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意见记录表》。对现场评估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指导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劝诫停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的申报审批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实行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基层干部监督制度。

村(居)委会应安排专人对照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制定的基本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对宴席现场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卫生等部门应积极做好对村(社区)的业务指导,必要时可直接派员对宴席现场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农村家宴应尽量避免食用野生菌、四季豆、生动物血肉等易中毒食品。夏秋两季举办宴席的必须进行重点备案和管理,尽量避免食用凉拌菜和购买两天以上未经高温处理的肉类等易被微生物污染的食品。

第七条:实行农村流动厨师持证上岗制度。

加强对农村流动厨师的管理,凡从事农村宴席操办的流动厨师,由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进行登记备案,镇卫生所要按照食品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督促其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以及其他相关资质等级证明方可上岗。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农村厨师和参与家宴的帮厨者不得在患病期间操办家宴。

第八条:建立家宴用食品及原佐料检查制度。

市场监管分局、镇卫生所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的检查指导,要对家宴加工场地、卫生条件、采购、厨师健康状况、原佐料、用水等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严禁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严禁销售和使用亚硝酸盐。要加强食品采购的指导服务,联合各村(社区)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使群众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鉴别方法、拼制操作规程等食品安全知识。特别是在采购外卖熟食过程中,要使群众明白必须查验熟食制作时间及保质期限、保存条件等,途中包装运输要符合卫生要求,食用装盘前要重新回炉加工烧熟煮透,拼制装盘注意操作规范,防止污染。对于查出的不合格食品,就地销毁。家宴用的菜肴实行48小时留样备检。

第九条:落实加工场所和用具清洁消毒制度。

制作农村家庭宴席要具备基本食品安全条件,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要选派专人负责督促事主搞好家宴场所卫生清洁工作,做好刀、砧板、桶、筐、抹布、锅碗瓢盆用具的消毒工作,加工用容器、工具做到生熟分开,原料与成品、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厨房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和冷藏设施。宴席场所和加工场所不得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第十条:落实农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人员如集中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举办者应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保护好现场,留存病人的呕吐物、腹泻物,立即报告所在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同时向镇政府和食安办报告。镇政府和食安办接到报告后应派人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并进行处置,两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处置措施,迅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第十一条:落实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造成农村聚餐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的,举办者、承办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存在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添加非食用物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流动厨师、流动餐车、专业服务团队等,依法严厉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纳入“黑名单”管理,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建立并落实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宣传教育制度。

做好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工作,搞好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村家庭宴席监管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