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搬经镇
索引号: 01422637-7/2016-00007
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其他
发布机构: 搬经镇
文号: 搬政发〔2016〕2号
成文日期: 2016-02-24
发布日期: 2016-02-24
有效性:
名称: 搬经镇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搬经镇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来源: 搬经镇 发布时间:2016-02-24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搬经镇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及时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巩固城乡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范围内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控制和查处以及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或未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容环卫相关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各类工程管线等行为。 第四条  镇区建成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由镇城管执法中队负责查处,村(居、社区)(以下简称村居)配合,镇区建成区外的违法建设行为,由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查处,村(居、社区)(以下简称村居)、镇城管执法中队负责配合。 第五条  建立镇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工作协调机构,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协调机构在设立镇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查违办”),由建设服务中心、国土所、城管执法中队、农业经济服务中心、供电所、司法所、安监所、公安派出所等职能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考核、督办全镇违法建设行为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同时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镇查违办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交流工作情况,分析问题并研究解决办法。 第六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绩效目标考核管理。考核的具体办法由镇查违办制定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 所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觉执行城乡规划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有权检举控告违法建设行为。 镇建设服务中心、国土所、城管执法中队等相关部门接到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经查证属实的,立即采取查处措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管理责任前移”、“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建立二级管理的长效目标责任管理体制。即按村居、村居干部和执法结构(含建设、国土、城管)、执法队员二级体制,实行行政执法和村居自治管理的有机统一。镇政府与执法机构及村居签订责任状,实行分片分村居执法队员与片、村居及村巡查员的捆绑式考核,确保违法建设行为的及早发现、有效制止、全部拆除。 第九条  全镇范围内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由镇建设服务中心按程序报镇政府核批;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各类工程管线等由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按程序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核批。 未经镇政府、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批准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无效,据此实施的建设按照违法建设处理。 第十条  镇建设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如皋市新型集中居住区建房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对村居民自建住房组织报批。 (二)在组织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等材料,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的不得申报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符合补办手续的未批先建项目,须先经行政处罚程序后,方可办理房产权等登记手续。 (四)负责依照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已建和在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经过规划审批或符合规划审批进行初审查,并提出具书面意见。 (五)对未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尚未进行规划核实的工程,不得申报竣工备案。 (六)依法强化对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发现建设中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并函告城管执法中队查处。 (七)会同镇国土、城管执法中队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八)完成镇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中队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的预防、控制、查处工作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监督考核及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建立全镇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考核奖惩、举报奖励、信息反馈、社会监管、快速反应等机制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村居制定考核责任制。 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管理责任机制。城管执法中队主要负责人是镇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镇域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考核奖惩与责任追究制,形成城管执法人员包村居、小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控制和查处网格化责任管理体系。指导各村居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控制和查处工作。 (三)建立日常巡查机制。负责镇建成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工作。 (四)受理镇域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报告和举报,对经制止、劝阻无效的违法建设行为当事人立案查处,限期自行拆除,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根据镇政府(市城管局)统一授权,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五)负责对镇域范围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用途行为的查处。 (六)发现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可通知相关单位协同做好工作。对进入查处程序的已建成违法建设,提请镇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巡查和控制责任。 (七)完成镇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镇国土所的主要职责: (一)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或农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手续实施的建设行为,依法进行巡查、制止和查处。 (二)负责对镇规划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被审查和认定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行为的查处。 (三)参与建设项目的联合竣工验收,对未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不得办理初始登记或分割登记。 (四)配合镇建设服务中心、城管执法中队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五)完成镇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村居的主要职责: (一)采取多种宣传方式,把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意义和政策要求宣传到户。 (二)明确专职巡查员,每天按照分工的责任区域开展巡查,做好巡查记录,特别是要强化对备有建筑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的跟踪监督,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违法建设行为。 (三)确定专人负责本村居范围内违法建设信息的收集、登记,设立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工作台帐。 (四)对于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当即上报镇查违办,并尽可能及时采取拍照等形式取证;动员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立即自拆,对自拆有困难的,负责帮助拆除;对不愿自拆的,协助镇建设服务中心、镇城管执法中队或搬经国土所等有关部门即时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在建部分。 (五)配合镇执法人员做好违法建设的控制、查处等工作。 (六)积极做好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矛盾纠纷的处理。 (七)不得为违法建设出具相关经营场所等证明。 (八)监督建设业主严格按相关许可证颁发的内容进行建设,并建立管理档案。 (九)完成镇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对所管理小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负有监督责任,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发现。一经发现,应先行制止,并当即向村居及城管执法中队报告。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及时发现和制止职责,导致出现违法建设行为发生且不能制止的,通知相关部门应及时查处并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职责:     税务、环保、卫生、文化、烟草、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等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卫生许可、文化经营许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工商登记等手续时,要查验申请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资料,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或不能提供经营场所合法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经营证照。 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为建设过程中或建成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提供服务时,必须查验其规划许可证件或施工许可证。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供水、供电、供气等;发现私拉私接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对相关单位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过程中的停止供水、供电、供气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列入该部门年终政风行风测评考核内容,并视情形函告行业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 镇各机关、各企事业单位要确保本单位和单位职工不得有违法建设行为,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人员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有效地做好教育疏导及自拆工作,同时列入党员干部诚信评价体系,必要时可采取组织手段,确保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对领导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公安派出所负责及时依法处置拆除违法建设中的警情,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的现场秩序,查处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消防部门不得为使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许可证照。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并接受镇相关部门、村居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镇建设服务中心在镇政府、市规划部门发放相关许可证后5日内,将许可证复印件抄送镇城管执法中队备案,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相关许可信息发送城管执法中队共享。 第十六条  镇建设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管工作并做好监管记录。通过规划验线、建设工程质量过程监控、规划核实、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及时预防、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七条  村居干部、执法人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制止;对不听劝阻或不停止违法建设的,应当在两个小时内向镇查违办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法建设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及发现的时间; (二)违法建设的位置、结构、层数和面积等; (三)对该违法建设已采取的监管措施及相关建议等; (四)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等。 第十八条  建设服务中心、国土所、城管执法中队或镇相关部门接到报告、举报或在巡查中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在两个小时内填写违法建设现场调查笔录,并下达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或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建设。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对建设工程设备和建筑材料等予以证据登记保存(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中断用水、用电等措施强制停工,并即时拆除在建部分,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对已建成的违法建设,由镇建设服务中心牵头,国土所、城管执法中队及相关部门组织行政强制执行(涉及到用地的由国土所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并由镇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镇建设服务中心、国土所、城管执法中队履行巡查、制止、查处等工作职能的执法机构在违法建设行为无法制止的情况下,要在第一时间向镇主要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提请市城管局支持。 因违法建设造成的停工损失和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的审批。除在临时用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建设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以及其他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情形外,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或进行出租、转让、交换、赠予等行为的,由国土、城管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予以没收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条  镇建设服务中心、城管执法中队、国土所对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取证,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镇建设服务中心、城管执法中队、国土所责令停止建设、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时,公安派出所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对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城乡搬迁过程中,对违法建设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镇建设服务中心、城管执法中队、国土所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发生违法建设的,原则上由各村组织自行拆除,若不能自行拆除,需要城管中队组织拆除的,每出现一起扣一分。各村(社区)干部在日常巡查过程中,没有发现或发现后隐瞒未上报的,事后被镇巡查队员巡查发现的(包括举报),发现一起扣0.5分;党政领导或纪委发现的违法建筑,发现一起扣1分。发现一例已建成的违法建筑又未能拆除的,一次性扣完村考核分值。以上考核分值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分值,扣完为止。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服务中心、国土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的违章,发现一起,处以相关责任人200元罚款;巡查人员未发现,因举报或其他人员发现的违章建筑,有一起,处以100元罚款。在各村区域内每发生一起违法建设由城管中队组织拆除的,对应的村(社区)及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处罚标准:村(社区)支部书记500元;村(社区)分管干部400元。由城管中队负责统计,报分管、主管领导审批,由农经服务中心统一扣除。 第二十八条  本年度发生两起违法建房的,分管的村(社区)干部就地免除职务,给予支部书记诫勉谈话;发生三起及以上违法建房的,村(社区)支部书记就地免职。各村(社区)发现的违法建房在第一时间内自行组织拆除的不计入考核,不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违法建设单位、违法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员,由镇政府或镇城管执法中队报有关机构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相关责任单位或协助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直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构成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要求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工作责任制,或者责任制不落实的。 (二)谎报、瞒报、拒报、迟报违法建设情况的。 (三)违规审批、违规发证或以罚代批、以罚代拆的。 (四)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工作不力,或者滥用职权,导致本辖区发生较为严重违法建设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放任、纵容、包庇单位或个人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 (六)拒不配合,或者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严禁在镇规划建成区以外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实施建设;上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及责任追究由公路管理部门和镇水利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确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以前所涉及到该方面的文件一律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形成的违法建设,由城管执法中队会同村居进行统计梳理,并根据当时的国家相关政策分别提出处理的方案、措施及序时进度表报镇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如皋市搬经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