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搬经镇镇域治理现代化职能交叉事件分流处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搬经镇镇域治理现代化职能交叉事件分流处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搬经镇镇域治理现代化职能交叉事件
分流处理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明确镇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的指挥职能,按照“法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商定(联席会议协商确定)、指定(上级单位或领导指定)”原则,对全镇镇域治理领域涉及职能交叉事件制定如下分流处理细则:
一、规划建设
(一)违法建设
1.河道、河坡搭建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由水利站负责,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配合。
2.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主镇区住宅小区、街道两旁搭建建(构)筑物,在院内或露天平台搭建阳光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设局等配合。
3.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擅自建造户外广告专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4.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在建项目未按规划设计或许可条件建设的,涉及到违法用地的由自然资源所负责,同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审批部门负责处理。
5.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擅自开挖地下空间,改建、分割地下空间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设局配合。
6.在房顶搭建建(构)筑物,侵占公共用地搭建建(构)筑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7.擅自侵占小区绿地搭建建(构)筑物等,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8.通讯基站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9.公共楼道内安装防盗门(栅)、封闭楼道等侵占住宅及商业区室内公共空间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二)违规装修
10.擅自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影响房屋安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设局配合。
11.擅自拆除、改建防火、抗震等非承重墙体,对相关业主造成一定影响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设局、搬经中心派出所等配合。
12.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建筑物外立面上开设门窗、扩大原有门窗面积、装修门面,影响城市景观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未备案的店招牌及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13.在道路两侧改变原有外立面统一装饰的颜色、风格、材料和尺寸等,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设局配合。
14.擅自改变规划设计要求,对非露天的设备平台、挑空空间封闭、搭建的,在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局负责;已通过规划竣工核实的项目,对露天设备平台、房屋主体结构外部的挑空空间封闭、搭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设局配合。
(三)改变用途
16.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把工业用地性质的房屋及土地用于商业经营的(国有土地性质),由自然资源所负责,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配合。
17.住宅房屋(包括车库)用于仓储、开设经营场所等,从事无需许可的无照经营,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搬经分局负责,搬经中心派出所、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配合。
18.住宅房屋群租,车库改变使用功能用于居住,以及增设卫浴、液化气等设施的,由建设局负责,搬经中心派出所、燃气公司等配合处理。
二、镇容镇貌
19.在商铺门店周围,道路人行道等公共停车位设置障碍物、标牌等阻碍他人停车的,由搬经中心派出所、交警中队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
20.在道路内违停的“僵尸车”,机动车由搬经中心派出所负责;非机动车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21.擅自摆摊设点、室外占道经营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22.公共区域焚烧垃圾、树叶、建筑垃圾等,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在非宗教祭祀场所祭祀焚香影响镇容环境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23.公共垃圾桶的设置与更换,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沿街业主单位自用的垃圾桶,由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业主单位负责处理。
24.在公共区域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或宰杀畜、禽类等动物,影响周边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配合。
饲养犬类违反相关规定,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的,由搬经中心派出所牵头,综合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配合。
流动售犬或饲养犬类影响周边环境卫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25.在公共区域乞讨或流浪,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如乱丢垃圾等,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接到群众举报涉及拐卖、拐骗、胁迫未成年人乞讨的,由搬经中心派出所核查处置,排除拐卖、拐骗、胁迫等违法犯罪嫌疑的,由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负责。
26.城市道路(指镇政府日常养护的道路)路面、桥梁、路灯、雨水井盖、雨水管道等配套设施管养以及人行道,由建设局负责。
27.公共道路(主次干道、人行道)、公共绿化上的保洁,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公共绿化带(建设局未移交)由建设局负责;(建设局已移交)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设局已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道路及绿化保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保洁;道路、绿化管养及管养产生的垃圾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28新建(改造)公共道路、市政设施、绿化养护、路灯的日常管理,在尚未竣工验收或验收后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局负责;竣工后已移交,保洁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29.镇区建设遗留在公共区域的废弃设施、路面部件拆除后遗留的无主设施及其他附属部件,(遗留建筑垃圾、渣土)由建设局负责,施工单位配合。
30.住宅小区开发时建设的沿线公共区域路面、绿化、设施和保洁不到位的,有物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物业具体实施;无物业的,由住宅小区所在地的村居负责。
31.沿街单位开发时建设的公共区域、绿化和设施养护不到位的,有物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物业具体实施;无物业的,由住宅小区所在地的村居负责。
商业体用地红线范围内设施维护和环境管理,有物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物业撤出或无物业的,由相关村居负责;对于建筑红线外、用地红线内设施维护和环境管理,有物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物业具体实施;无物业的,由住宅小区所在地的村居负责,相关服务外包公司具体实施。
32.镇区道路外侧尚未开发建设的无产权责任人的区域内无主垃圾,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相关服务外包公司具体实施。
33.私拉线缆或线缆外露影响市容环境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各管线单位配合。
34.污水管道污水外溢,影响周边环境及居民生活的,由建设局负责。
三、村、社区(小区)管理
(一)环境卫生
35.无物业开放式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相关村居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督。有物业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物业公司具体实施。
36.原有物业的小区,物业公司撤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所属社区重新选聘物业。
社区(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内容如下:
(1)在住宅区域内的建筑物外立面、地面等公共部位以及公共设施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
(2)在住宅区域内的树木、路牌、电线、电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等乱拉挂的。
(3)住宅区域内占道摆放物品、占道经营以及流动销售各类物品等,影响周边环境和小区居民生活的。
(4)在住宅区域内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未按规定进行堆放或清运的。
(5)在室外公共区域、道路、房前屋后堆放杂物的。
(6)实行垃圾分类的区域,未按规定分类处置垃圾的。
(7)在住宅区域内损坏、占用、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8)在住宅区域内,广告设施、招牌破损及倾倒,临时性标语损毁等。
(9)住宅区域及社区道路损坏、塌陷、坑洼等。
(10)在住宅区域内擅自设置广告牌、灯箱、充气拱门,悬挂气球等。
(11)在住宅区域草坪、花坛、绿地内取土堆土,或者攀折、砍伐、移植花木,以及在小区内毁绿种菜等损坏绿化的。
(12)绿篱缺株、死株或未修剪,草坪斑秃、杂草丛生等公共绿化养护不到位的。
(13)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小区道路,或虽经同意但未在挖掘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围栏等安全防护设施,未及时清运挖掘产生的渣土,工程完工后未回填、夯实以及未清理现场的。
(14)擅自在小区内的道路、广场、空地上开设车行坡道或者开辟进出通道的。
(15)侵占小区绿地进行硬化的。
(16)向住宅小区水域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
(二)邻里矛盾
37.室外安装晾衣架、空调外机、防盗窗、架设雨棚,引起邻里纠纷的,有物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物业公司协调;无物业的,由村居牵头,政法和社会管理局、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
38.私改室外排水(烟)管道走向,擅自在墙体凿洞设置向外排水(烟)管道等,有物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设局配合,物业公司协调;无物业的,由村居牵头,综合行政执法局、政法和社会管理局配合。
39.在住宅区域内搭棚设宴影响小区交通、环境卫生以及损坏绿化,引起邻里纠纷的,有物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物业公司协调;无物业的,由村居牵头,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政法和社会管理局配合。
40.在公共楼道内堆放杂物,占用房屋主体内公共区域,引起邻里纠纷的,有物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物业公司协调;无物业的,由村居牵头,政法和社会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
(三)社区(小区)其他管理问题
41.擅自在小区公共停车位安装地锁、设置障碍物等侵占公共车位的,有物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物业公司协调;无物业的,由村居牵头,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
42.小区内车辆停放影响通行的,有物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搬经中心派出所配合,物业公司协调;无物业的,由镇村居牵头,搬经中心派出所、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
43.物业企业在小区停车管理、设施管养、垃圾清运、绿化养护等方面管理不到位,有物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无物业的,由村居负责;因物业费收缴而产生的纠纷,由政法和社会管理局负责。
44.商品房在保修期内需要维修,但因开发商无故拖延、不履责的,由建设局负责。
45.小区内防盗门、门铃、路灯、楼道灯等公用设施的维护,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物业公司具体实施。无物业的由相关村居负责。
四、环境保护
(一)大气污染
46.镇区域异味(主要指区域内出现不明异味),由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
47.工业企业异味扰民的,由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
48.秸杆焚烧问题,由纪委牵头,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生态环境办公室、搬经中心派出所、各村居等配合。
49.在建工地扬尘及周边道路扬尘,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设局、建设单位等配合。
50.道路扬尘(镇区道路,指由环卫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的道路)、因住建施工及工地周边带来的道路扬尘,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外包公司和施工单位清理。
51.餐饮行业产生的油烟、噪音等扰民行为,由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污水乱排、垃圾乱扔等扰民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生态环境办公室配合。
52.公共场所露天烧烤、占道经营产生的油烟噪声扰民行为,由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
53.居住区及周边的煤炉、热水炉、浴室小锅炉产生的烟尘、噪声扰民行为,由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
(二)噪声污染
54.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音问题,由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
55.家庭内(娱乐、锻炼、装潢等)产生的噪音,公共场所夜间产生的生活噪音(22点~次日6点),由搬经中心派出所负责。
56.商业经营场所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的噪音,餐饮业使用鼓风机等以及通风设施(管道)产生的噪音,道路(流动)商贩叫卖产生的噪音问题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生态环境办公室等配合。
57.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音,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营业场所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或者对外播放音乐、广告等产生的噪音,由搬经中心派出所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配合。
58.居民区内门店(五金加工店等)在服务加工活动中产生的噪音,棋牌室、老年活动室等活动场所的噪音,有物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物业具体实施;无物业的,由居民区所在地的村居负责。
(三)水污染
59.企业排放污(废)水的,由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
60.畜禽养殖、畜禽放养污染,由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负责,生态环境办公室、村居配合。
61.向公共区域(含在河岸上向航道内倾倒)排放污水、泥浆等,由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
62.河道发黑发臭问题,由水利站负责牵头,各村居配合。
63.在水域内出现大量死鱼的,由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负责,生态环境办公室配合。
(四)光污染
64.镇区广告显示屏发出的光线影响居民工作、生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65.镇区高亮度灯光、玻璃幕墙反射等强光影响居民工作、生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五、教育培训
67.因培训、补课等与民办教育信息咨询机构产生消费纠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搬经分局、教育管理中心负责。
68.无照开办民办教育信息咨询机构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搬经分局、教育管理中心负责。
69.无证开办幼托机构、幼儿园的,由教育管理中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局搬经分局等配合。
70.在职教师违规从事有偿补课的,由教育管理中心负责。
六、交通管理
71.城市人行道路非机动车辆乱停放影响他人通行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72.镇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其他公共区域,机动车辆乱停放影响他人通行的,由交警中队负责。
七、水域管理
73.向河道水域内倾倒污泥、建筑垃圾等,由水利站负责,村居配合,镇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74.河道内的水葫芦、水浮莲等水面水生植物,以及河道内自然生长的野生水生植物清理,由水利站负责。
75.河道内(指村、社区日常管理的河道)的垃圾、病死动物及其他漂浮物清理,由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负责、相关服务外包公司具体实施。
76.非法电鱼、非法拉网捕鱼的,由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负责,搬经中心派出所配合。
八、食品安全
77.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搬经分局负责。
九、灾害疫情
78.因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险情需要政府救援的,由镇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负责牵头落实,责任部门具体实施。
79.供电、供水、供气等设备产生故障或者使用不当发生危险的,分别由供电所,建设局牵头供水公司、供气公司负责。
80.因禽流感、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发生危险,或举报疑似情况的,由兽医站负责,相关村居、部门配合实施。
十、其他
81.私自安装监控等设施,且侵犯他人隐私的,由搬经中心派出所负责。
82.住宿与生产作业、物资存放相连通的“三合一”行为,由搬经中心派出所负责。
如发生本意见未涉及但需处理的问题,由镇域治理现代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法定、商定、指定”原则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