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如皋长江南通瑞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1·29”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处理
和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来源: 如皋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0-21 08:58 累计次数: 字体:[ ]

2023年1月29日9时10分左右,位于如皋市长江镇南通瑞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内的水上浮船坞“瑞泰坞”(东经 120°38′0″,北纬 32°0′57″)内船舶“狐步”轮艉甲板处发生一起其他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28万元。事故发生后,如皋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了事故调查。2023年12月24日,事故调查报告已依法向社会公布。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市安委办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评估工作组,对如皋长江南通瑞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1·29”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有关评估情况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4年10月9日,市安委办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评估工作组,评估工作组通过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就本起事故中,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暴露问题的整改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吸取事故教训、整改措施落实的情况开展评估,评估工作组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评估,形成本起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理落实情况

(一)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及落实情况

1、南通瑞泰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求,未能有效督促劳务外包单位和人员严格落实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违反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如皋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瑞泰公司罚款人民币65万元的行政处罚,已于2024年2月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苏通皋)应急罚〔2023〕390号,罚款65万元已于2024年2月19日缴纳到位。

2、江苏万弘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如皋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万弘公司罚款人民币65万元的行政处罚,已于2024年2月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苏通皋)应急罚〔2023〕391号,罚款65万元已于2024年5月21日缴纳到位。

(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及落实情况

1.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张桂华,瑞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如皋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张桂华处罚6.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已于2024年2月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苏通皋)应急罚〔2023〕392号,罚款已于2024年2月20日缴纳到位。

(2)万国平,万弘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如皋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万国平处罚2.1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已于2024年2月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苏通皋)应急罚〔2023〕393号,罚款已于2024年2月26日缴纳到位。

2.建议单位内部处理的人员

(1)田正州,“狐步”轮维修项目经理。履行职责不到位,未能有效监督施工班组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由瑞泰公司依据公司管理规定对其给予相应的处理。

处理结果:瑞泰公司对田正州处罚1万元。

(2)陈建清,万弘铜工班组班组长。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瑞泰公司依据公司管理规定对其给予相应的处理。

处理结果:瑞泰公司对陈建清处罚1万元。

3.建议追责问责的有关公职人员

涉及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共3人,已由如皋市纪委监委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统筹落实,现已处理到位。

三、事故调查报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建议整改措施4项,经查阅相关见证材料及现场核查,均进行了整改。

(一)瑞泰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了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更新了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现场已加强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已强化开展,应急预案已更新并组织演练;瑞泰公司已认真汲取“1·29”事故教训,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落实了各项现场设备设施改良和管理改善措施。

(二)万弘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从思想上树牢了安全发展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认真落实了安全班组管理措施,做好安全交底,增强了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三)长江镇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尤其是动火作业的现场监管,要求相关企业加强员工管理和安全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并整改闭环,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分线风险辨识管控,保障安全生产。突出对关键环节、重点岗位、危险作业的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加强对船舶修造业的监管,特别是对外轮维修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强化对镇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强化执法效能,减少事故发生。

(四)市发改委(市船舶修造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强化检查督导、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将安全监管工作做细做实。一是建立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二是建立约谈提醒和通报机制;三是强化专委会作用发挥,在节假日、两会等重要时点,及时组织专委会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检查执法;四是建立船舶修造企业在修(建)船舶报备制度,督促企业制定“一船一策”,并向发改委报备;五是结合四化工作,扎实推进船舶企业与发改委视频联接,加强了企业重点部门的实时监控。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了处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事故责任企业、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均能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注重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全力保障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