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应急管理局
如皋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来源: 如皋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3-08 16:18 累计次数: 字体:[ ]

如皋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一、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如皋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方式:0513-87199131

地址:福寿路398号市行政中心A楼10层

二、行政执法权限

查处如皋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防灾减灾)违法案件。

三、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6.《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8.《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案件核查;2.立案;3.调查取证;4.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5.案件审理;6.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7.作出处理决定;8.告知;9.执行;10.结案;11.立卷归档。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依法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