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 如皋市 发布时间:2021-10-15 16:58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我市既有多层住宅的使用功能,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小区适老化改造,市住建局会同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拟定了《如皋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并于十七届市政府第七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一、制定目标

为推进全市既有多层住宅适老化,方便居民出行,特制订此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该实施意见的第一段对文件出台的背景和相关政策法规依据进行了阐述。具体内容由八大项组成:

第一项为适用范围

已建成投入使用且未设置电梯的非单一产权多层住宅楼,包括在小区内的底层是车库或商铺的多层住宅,在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本意见相关条件等前提下申请加装电梯。对已列入征收(搬迁)改造计划以及周边空间不足、无法满足消防救援和通行要求的,不列入本意见实施范围。

第二项为实施主体

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实施主体。

第三项为基本原则和资金筹集

强调了电梯加装应遵循的原则和资金筹集办法。明确政府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给予财政补贴,规定了补贴时间及范围、加装电梯补贴标准、补贴原则、申请程序等内容,同时提出居民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

第四项和第五项为实施条件和方案公示

1.加装电梯须在本楼幢或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的前提下,还需同时满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2.业主委员会及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建设者的申请条件进行核查,确认其符合条件后,在拟加装电梯所在的楼道出入口和小区主要出入口就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协议(此处公示的书面协议是指,本文件第四项“实施条件”中第一条规定,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达到比例要求所签订的书面协议)以及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3.公示中,涉及居民隐私的还需征求居民本人同意才能公示,若居民因公示中涉及其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隐私而不同意进行公示的,可以采取技术手段处理后再次进行公示;对于不影响整个公示效果的,也可不进行公示。

4.本文件第五项方案公示中提及的需电话通知的相关利益人是指加装电梯所在单元的居民。

第六项为实施程序

1.提供施工图,并经有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2.市行政审批局设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服务窗口,负责受理加装电梯申请,组织住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3.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到属地政府办理相关手续。

4. 工程竣工后,建设者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可邀请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参加。

5.加装电梯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至行政审批局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第七项是工作职责

1.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牵头负责本辖区内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规划统筹、协调、管理和申报;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政策宣传、方案公示、矛盾协调等工作;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助社区做好具体推进工作。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制定和完善工作,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查、电梯井道施工过程中安全和质量指导工作。

3.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受理加装电梯申请,牵头相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加装电梯联合审查工作,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办理加装电梯使用登记。

4.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加装工作。

第八项和第九项补充其他要求

对加装电梯的安全责任、产权性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建设者应当对加装电梯工程的安全施工负总责,加装电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同时,在实施意见的最后,制定了电梯加装流程图,让群众对电梯加装的流程有一个更直接的了解。

本文件最终解释权归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原文链接: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的通知